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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至今未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时间:2013-12-27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我透过诉讼得知,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部门(市房改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滥用职权违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1994】财综字第126号)第五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两次(1999年、2002年)批准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现名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按1%(低于5%的下限)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该公司从1995年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起均按1%的比例缴存(包括代扣代缴),广大职工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调查,株洲市至今未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除该市党政机关统一按12%的比例缴存外,其他单位只要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都不用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审批,而降低缴存比例没有下限。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1994】财综字第126号)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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