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7
涉及单位: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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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一个受害人,我一家人2012年12月25日乘坐一辆小型客车,从广东回湖南邵阳,途经永州宁远时,司机疲劳驾驶造成车辆侧翻,车上连司机共12人,其中三个孩子.除司机外,其余10人都有一定程度的伤。我儿子出生33天,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而亡,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对方全责,现在判决书下来,判处司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我儿子丧葬费17760元,我切除胆囊及右肝,住院19天,评定八级伤残,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才58011.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一条鲜活的生命,我们既没写谅解书,又没收到法院不合理判决对方应付的医药费,罪犯就这样放出来了,这就是中国式法律?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法官收黑钱就那么顺理成章?我想为儿子为我自己讨个公道!只希望法官能站在公平的角度处理案件,这天平倾斜太离谱了,做人也得有良心吧!
这样收黑钱就不昧良心吗?我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在宁远县一份快餐就要12元,更何况郴州市呢?住院19天,伙食才228元,依湖南省(湘财行〔2007〕10号)就是30元/人/天的标准了;误工费2624元,护理费859元,营养费3000元酌定,我有固定收入,每月2500元以上,肝胆手 术拔管也得两个月后;这费用都是怎么算出来?
受害人我儿子刘梓希因此次的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虽然他只有一个月大,但也享有同成年人一样的生命权,司机除赔偿丧葬费外,还应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 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受诉法院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为7440元,即司机应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为148800元。受害人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也应由司机给付。
一审法院判决司机给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偏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受诉法院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6元,因此丧葬费应为20016元.
司机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 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受害人以侵权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 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 告”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向被上诉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判决在民事赔偿部分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全面,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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