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莫名其妙地当了“业主委员”候选人
编辑同志:
6月29日晚上7点多钟,本人居住的株洲市芦淞区某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一员工,送来一份印刷的、该小区“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选举选票”,要我投票,当我看票上候选人时,本人的名字赫然出现在“选票”的候选人之中,令人莫名其妙,因为本人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仅事先没有参加过一次与此有关的会议,而且事先连招呼也没有人跟我打一个。本人是法律工作者,对这种有违法规和常理的业主委员候选人,予以拒绝。
无独有偶,日前,笔者接到株洲市天元区某居民“新村”一些业主反映,他们小区物业公司“反客为主”,“指定”14个人“选举”了一个“业主委员会”,五名业主委员,竟然没有一个人是房产证上的实名业主,其中业主委员会主任竟然是“假名”,该“新村”业主中根本就没有她这个名字。此事听来有些荒诞,但事实确实如此。
更令人难以制信的是,该“新村”原建设单位前期主持选举产生了临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姓唐,由于物业公司要提高物业服务费,这位主任反对,后来就出现了上述“新业主委员会”,并且刻制了“某某新村业主管理委员会”公章,取代了原临时业主委员会,“同意”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费。这个由小区物业公司“选举”出来的“新”业主委员会,还经有关管理部门下文“批复”确认了。
由于物业公司“反客为主”,对他们不满意的业主采取停电等极端行为,致使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与物业公司不和,矛盾十分尖锐,小区的安定和谐的局面受到损害。正蕴酿几百人的签名上访。
近些年,株洲市居民小区建设如雨后春笋,新的居民小区不断产生,一些小区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许多小区还没有产生。
其实,关于业主的定义、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国务院2003年5月28日制订了《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下发了《业主大会规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8月19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也制订下发了《株洲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这些“条例”、“规程”、“办法”,都作了准确、明了的规定,只要认真学习,按照上述法规执行,居民小区的业主与为其服务的物业公司双方的权益都会得到有效的保护,小区安定和谐的环境就会保持。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作为政府负“指导”责任的部门,却没有向小区业主宣传上述法规,指导业主们依法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是作了一些有违法规的文释:如“业主”,在他们的文件中变成“产权人”;“业主公约”,变更为“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委员会”变成“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法规定义是居民小区的“自治组织”,法规只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主管部门却“画蛇添足”,以文件形式“批复”确认“某某新村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法规规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变成“物业公司组织”。
为了构建和谐居民小区,读者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指导职责,学习好、宣传好有关成立业主大会法规,坚决依法指导各居民小区开好业主大会,选举好业主委员会。
株洲市读者 陈瑛撰稿
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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