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25
涉及单位:宁乡县政府、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专项资金被宁乡政府移花接木 民办特教校长艰难维权
尊敬的湖南日报投诉直通车领导:
您好!我叫姜群坚,女,现系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法定代表人。因国家下拨给“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专项建设资金”致使我有家不能回,被迫走上了“逃亡”之路。我祈盼您能在百忙之中为我主持公道,监督宁乡县教育局纠正所作的一系列错误做法,将38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和10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共计480万元及建设用地,真正用于“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并停止对我的“抓捕”,让我回到学校进行正常的管理。
2004年4月我创办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此前,我在宁乡县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基地负责职业培训。到2009年底先后培训农民子弟5000多名,连续3年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校长,得到家长和社会各界赠送的锦旗、匾100多面,并成为了宁乡县第十届政协委员。
我在职校运行期间搞家访时,发现农村残障孩子及成年残障人他们同样渴望读书就业的愿望,经我考察了解宁乡县虽有一所小型民办博爱特校,但无法满足全县残障孩子就读和成年残障人就业的需求。2007年,我向宁乡县教育局、县政府申请创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2008年立项;为维护一县一特校政策,2009年9月经县教育局协调,我自筹资金20.8万元收购了民办公助的原宁乡县博爱特教学校,教育局于2009年12月8日下文将博爱特校经营权及法人更名于我名下(见附件);2010年3月12日宁乡县教育局宁教复[2010]1号文件《关于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批复》(见附件)正式批准“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同时,由县教育局上报至长沙市教育局、宁乡县人民政府、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备案。
然而,2008年我申请创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向国家申请的专项建校资金于2010年7月下拨后,宁乡县教育局黎爱连局长及教育局党组成员陈有余(女)等却说这笔资金不能用于民办特教事业。教育局为了得到这笔专项建校资金,竟于2011年租用一个食品厂成立了“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然后对我校进行了一连串的刁难和打击。并对我进行殴打,动用公安对我进行非法抓捕,欲意取缔我任法人代表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主要有以下事实:
1、教育局说:“我校没有建校新场所”2010年6月10日我校得到贸易促进会的支持,该会书面向宁乡县政府承诺:我校是该会重点扶持单位,并表达对我校重点投资建设新学校,然而在同年7月遭宁乡县教育局恶意拒绝(有附件)。
2、教育局滥用职权,从2010年8月非法扣留、取缔我校所有各上级机构的培训、学习及教育的任何会议通知。
3、2008年我校向国家申请的教学楼专项建设资金380万元于2010年7月下拨后,教育局领导突然变脸,不承认这笔资金是拨给我校的,就伸出黑手扣留。2010年8月6日指使手下人将我暴打,当场窒息晕死(有法医鉴定)为了掩盖截留这笔专项建校资金的真相,教育局利用职权伙通我校房东老板(城郊信用社)及法院某领导,我校租房时间还差4个月到期,房东老板未与我校协商就向法院起诉,我校与城效信用社租房协议上签定城效信用社必须在2005年3月底把房屋全部腾给我校,但至今还有房屋仍未腾出,另我校租房期间在本场地内新建了房屋、操场等建设。对方未给我校任何赔偿(合同上签定同意我校建设建筑),当法院开庭时县教育局诓骗县公安局对我校法人(即本人)进行抓捕、迫害、威胁,导致我校当事人无法出庭辩解,在教育局的唆使下法院采取压制性的判决。
4、教育局2010年12月31号至2011年1月4号盗用我校名义,在网上向全国发布招标公告,构成姓名侵权(有附件)。
5、宁乡县教育局公然违背国家“一县一特校”政策,2011年元月22日省人大两次批示到宁乡人大置之不理、无视湖南省人大监督及媒体对他们的批评报道,相反于2011年2月18日将我校专项建校资金强行挪用于新建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据知情人说,虎山特殊教育学校名义上是公立学校,实际上是县教育局几个领导以亲属名义运作的)。
6、县教育局为达到挪用我校教学楼专项资金合法化的目的,回复省人大代表谎称工作人员疏忽把校名弄重复了,于2011年2月25日滥用行政管理权发文,强制我校改名、停课,勒令我校交出印鉴证照。教育局在告知书上说:“我校房子是租用的,2010年12月到期,那么2009年收购博爱,当年12月8号下文审批法人资格、办学场地及2010年3月12号由博爱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在审批学校上报材料的档案里写得很清楚,租用期限只差1年到期,民办学校的审批从成职教科科员到科长、到主管副局长、局长,要经过四关审核,为什么当时教育局还批准我校更名呢?为什么当时不提出此问题呢?这种说法明摆着某领导另有其谋!?
7、2011年3月9日,因我校拒交出印鉴证照,县教育局个别领导带人闯进我校抓我,我从当日起被迫流落他乡。
8、2011年9月19日,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诓骗县公安局干警闯进我校,教育局工作人员无故刁难殴打我校残障学生及后勤管理员付得泉(此人62岁,中共党员,曾被当地政府评为爱心党员模范)。教育局诬蔑我校拒绝食堂检查(有当天检查食堂人:教育局党组成员陈有余照片),教育局在告知书上说:“检查当天温度只有14度,有学生在院内打赤脚玩耍,(1)据我校员工回忆,当天根本没有学生打赤脚玩耍;(2)智障孩子有时脱衣、裤、鞋是他们的常规反应。教育局文件说谎就连智障孩子的生活常识都不讲了。2010年6月宁乡电视台教育新风尚栏目先后对我校和我进行一周期的专题优秀事迹表彰报道。2011年三八妇女节长沙晚报刊登表彰我校和我对残障人事业无私奉献的报道,2011年9月中央党校媒体刊文称我为:“最美特殊教育女教师”。且我多次被政府评为“优秀校长”等。教育局这种谎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教育局还说是中央媒体支持进入我校的,媒体他们于9月16日已回京根本不知此事。
9、2011年10月10日,县教育局领导指使工作人员二次来我校哄闹骚扰(第二次晚上18点3女9男)。
10、2011年古历12月27日县教育局为了挪用我校380万元建校资金的合法化,达到夺取我校校名目的,拉拢银行某领导,以各种理由冻结我校账户,逼迫我校交出办学印鉴、证照,致使我校发放员工回家过年的工资及残障学生支取过年生活费,都被银行卡住无法支取,我校老师求助于管教育的副县长,但她也不管,至今钱还卡在银行。
11、县教育局长得知省人大代表将我校的事报省人大立案了,教育局对我校的侵权更猖狂了,2012年2月20日至今,县教育局诓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常来我校威胁,逼迫学校停课。5月28日、6月12日,县政法委书记带领当地梅家田派出所所长及干警入我校逼问我的住处(因县政法委书记的哥在县教育局工作)。
12、2012年8月9日,县教育局伙同县民政局个别领导,捏造罪名,在宁乡报上刊登声明,以年检不合格为由(实际情况是:教育局要挪用我校专项建校资金、霸占我校校名,我校多次向教育局申请年检,但教育局只准我校申报博爱特殊教育学校年检,不准我校申报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年检)现反诬我校拒绝年检,将我校“取缔”。随即,8月10—11日凌晨5点多,县教育局长带队强行进入我校,逼迫交出印鉴证照,近年来,政府对特殊教育加大扶持,教育局长背信弃义,把我校残障学生抢到教育局长办的学校去,把他自己办的宁乡县虎山特校变为他私人的摇钱树。教育局投资二千多万的学校,据知情人说现在他们实际上只有37个学生,假报62个,一接到上级检查通知就在一些关系好的小学及幼儿园拉学生来应付检查、20多个教职工,该校2011年9月建成,2012年3月围墙倒塌,(拍有该校围墙倒塌图片)这些都是在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我校师生被关在校内,连老师买菜都不能出去,全校师生吃了一个多星期的坛子咸菜、汤等导致我校留校老师、残障学生不能正常生活(拍有当时教育局长的照片)。
13、特教老师工资及残障学生补助被教育局扣发:
宁乡县教育局宣传科科长陈凯安在宁乡教育网上介绍说:宁乡县政府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支持不大,而对公办特殊教育的学生补助每年每生公用经费为1万元,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在民办特殊学校任教的教师和就读的学生与公办特校一视同仁的政策补助,三类残障儿童少年的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普通学校生均经费的6倍拔发。”2010年县教育局拔发给我校2个编制老师一年的工资2人总共只有4万元,我校残障学生补助也没有按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学生标准拔发,而是按普通义务教育小学生的补助下拔的,还被教育局扣除一些不知什么费用,到我校帐上每生每期只有(257.8元/人/期)(有补发学生费用花名册)2011年至今的特教老师工资及残障学生补助被教育局扣留分文未发,而对于教育局长办的虎山特教老师工资,教育局文件规定每年每人工资5.8万元以上,宁乡县教育局歧视民办教育、违背了中央和省的文件精神,应追究教育局相关人员责任,按政策将残障学生的补助速补发到我校。
14、宁乡县教育局为了达到挪用我校380万元专项建校资金及霸夺我校校名目的,开初教育局的说法是:民办特校不能使用专项资金,国家法制日报社于2011年7月14日报道后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对此事查阅所有中央档案资料答复记者说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政策专项资金不能用于民办公助学校,他说专项资金不应有公私之分。宁乡县教育局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教育局站不住脚了,2012年3月26日答复记者和3月29日答复省人大代表,说专项资金不分公办和民办了,就开门见山以权压人压事。教育局改口称:“专项资金不属于姜群坚所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并称姜群坚对专项资金的诉求缺乏证据。本人认为:宁乡县发改局于2008年向市发改委[2008]284号文件上报关于审批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请示及申请资金建设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市发改委批准的[2008]586号文件及附件中的宁教复[2010]1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网友投诉《宁乡县教育局言而无信,草根校长祈盼“包青天”》的答复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现将贵站函告的网友投诉《宁乡县教育局言而无信,草根校长祈盼“包青天”》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姜群坚的基本情况
姜群坚,女,汉族,1961年出生,农民,宁乡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原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户口所在地为宁乡县黄材镇塅溪村一组,住所地为宁乡县城郊信用社院内,由于长期联系不上,具体居住地址不详。
二、信访人姜群坚开办的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和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过程和办学的基本情况
(一)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过程和办学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姜群坚经原宁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开办非学历制的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并租赁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原宁乡县城郊信用社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因租赁期限满且拖欠房屋租金,2010年9月7日,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要求腾退房屋和支付拖欠的租金。案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了(2010年)宁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由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在2011年5月13日前腾退房屋、支付租金35200元和赔偿损失6650元。
由于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执行,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6日发布(2011)宁法执字第353号执行公告,责令宁乡县科技职校于2011年6月15日前腾退所占用的宁乡县农村信用联社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东沩北路的房屋和场地,但至今没有腾退。
因该校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三年没有参加年检年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县民政局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于2012年10月9日发出了宁罚先告(2012)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因该校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未开展职业培训,连续两年没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且未参加评估,根据《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12年8月22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宁人社注字[2012]1号《关于注销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书》,并于同月28日在《今日宁乡》上进行了公告。9月18日,该校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要求停办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并承诺在半年内交还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公章。
(二)民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过程和办学的基本情况
2001年8月,原宁乡机械厂下岗职工廖懿平个人出资,租用私人房屋创办了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校址在宁乡县白马桥乡正农路10栋15号,当初教学设备为5万元,办学启动资金为2万元,学校在校学生规模高峰期为40人。2009年9月,姜群坚到县教育局成职幼教科提出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举办一所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在咨询创办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问题后,得知短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相关程序。恰好创办博爱特殊教育学校的廖懿平因为年龄、身体等原因想转让其学校,经双方协商,2009年11月廖懿平以20.8万元价格将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姜群坚。
姜群坚接管该校后,办学性质仍为民办,办学地址改租到了姜群坚所开办的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内,两所学校合在一起经营。姜群坚在明知县教育局已于2008年使用“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名称进行了项目申报,2010年3月,姜群坚仍坚持要将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县教育局考虑到在编委和民政局都没有此名称登记在案,且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可使用此名称,但未考虑到日后将有如此多的麻烦,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了同意更名的批复。 学校工作人员除姜群坚、傅德泉(姜群坚之夫),另外还聘请了两名教职员工(其具体情况该校从未上报过相关部门)。
因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该校关闭校门,拒绝县教育局检查和管理,导致工作人员无法进入学校了解真实情况,根据姜群坚申报,2010年上半年国家给发学生免补经费人数87人;据2011年9月19日相关入校人员统计,有12名在校学生;2012年下学期开学阶段,该校开学时有4名学生;2012年10月18日上午,县教育局工作人员随同省联席办、《人民日报》内参部等有关领导入校,查明现有学生12名。鉴于该校2010年度、2011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且办学场地租赁期限届满,法院要求强制腾退,姜群坚又没有租赁新的办学场所,故该校2011年年检年审定为不合格,已在宁乡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了公示。
三、县教育局开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和更名为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的过程和办学基本情况
(一)县教育局开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和更名为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的过程
2008年7月,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教发【2007】20号)精神,委托长沙金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2008年10月,长沙金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名称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拟选址在宁乡县县城二环以北、三环路以南、319国道以东地段,总用地面积约30亩,项目建设单位为县教育局。2008年11月3日,长沙市发改委以长发改【2008】586号《长沙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正式批准立项。2010年5月省发改委下达了38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由于宁乡县城市布局规划调整的原因,并且考虑到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和规模等因素,决定对原申报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另行选址(原拟选址的建校场地现用于湖南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星恒•国仕汇”房地产开发)。
经多次考察, 2010年9月,县教育局以1168万元的价格收购地处白马桥乡入园路虎形山,占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8000余平方米的原波斯猫食品公司。考虑到项目建设的时间要求紧,2010年12月,在没有正式确定学校名称和机构注册的情况下,县教育局作为建设主体,以项目申报时使用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作为学校教学楼项目建设名称发布招投标公告。姜群坚获知县教育局使用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在进行项目建设,且其名称与自己已核准的名称相同,所以提出了异议。为避免因学校名称相同给我县教育工作造成混乱,给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2011年2月25日,县教育局向姜群坚发出了《关于建议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民办)更换校名的通知》,建议姜群坚更名或恢复“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得到姜群坚的同意。考虑到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选址在宁乡县白马桥虎形山,2011年3月,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决定以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为名进行注册登记,法人代表徐正良。学校教学楼于2011年2月18日动工,同年9月竣工验收并招生开学,建筑面积2365平方米。教学楼建设,学生食堂、宿舍、教师办公楼改造装修,校门、连廊建设,校园亮化等耗资682万元。408万元的运动场、校园绿化、道路硬化已进入招标阶段,学生就业实习基地、风雨活动室有望在来年完成,学校投入共需2800万余元。
(二)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现更名为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情况
目前,学校共有培智班4个,学生64人;听障班1个,学生8人,教职员工25人。通过一年的办学,受到了家长、社会的广泛好评,反响很好。《中国教育报》、《长沙晚报》、湖南公共频道、长沙政法频道等新闻媒体相继作了报道。 四、姜群坚曾经提出和县教育局合作办学的相关情况 2009年11月姜群坚购买博爱特殊教育学校以后,有想与县教育局合作办学的想法。 2010年3月,姜群坚将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后,曾到县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反映自己计划斥资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有与县教育局合作办学的意向和请求。后来还托人打招呼想促成与县教育局的合作办学。县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在了解姜群坚基本情况和相关意向后,曾与姜群坚就她提出的合作办学意向进行过口头的商谈,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更没有政府的决定。且合作办学的前提是姜群坚必须具备举办合格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条件和经济实力,那就是进行项目申报、立项、征地、准备合作资金,先期做好项目启动的相关准备工作。后来,由于姜群坚没有实质性行动,为保证特教工作的顺利进行,2010年10月,县教育局决定在正式选址的宁乡县白马桥虎形山新建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五、公办和民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争议
(一)380万元专项资金的真正所有者是民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还是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现更名为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 姜群坚认为380万元专项资金下拨的对象是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而自己开办的学校刚好是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该资金应当属其所有,因此就要求县教育局将380万元专项资金立即拨付到其主办的学校。县教育局则认为,380万元专项资金的申报姜群坚未参与立项申报,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全部是县教育局组织进行的,同时县教育局申报项目时姜群坚并没有购买特教学校,更没有从事特教工作,且省、市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的业主单位为县教育局,项目建设单位为县教育局,因此该资金是国有资金,应当归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即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所有。
(二)县教育局以“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申报项目,后又更改为“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为是否是合法,并是否涉嫌非法侵占下拨资金 姜群坚认为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即更名后的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不合法,要求迅速取缔新建不合法的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县教育局则认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校名为2008年立项中使用的校名,当时并没有任何其他第三人(包括姜群坚)或学校使用该校名,因此,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侵权。2010年3月,姜群坚提出将博爱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县教育局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了同意更名的批复。因县教育局虽然发现了与申报的项目名称相同,文件要求只能以原申报项目的相关要素(含项目申报使用的名称)发布招标公告,因此,2010年12月在发出招标公告时继续使用 “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这一名称。2011年2月25日,县教育局建议姜群坚将民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更名回“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遭到姜群坚的拒绝。迫于无奈,县教育局只好将公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更名为“宁乡县虎山特殊教育学校”,其行为并无过错。姜群坚怀疑县教育局在建校时使用了下拨的380万元,涉嫌侵占380万元特教专项资金,所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2011年3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市检察院指派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具体承办,经宁乡县检察院调查后没有发现县教育局存在违法行为,该资金至今仍在县教育局帐户上,所以不存在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事实,并发出了宁检建字(2011)1号检查建议书,建议加快公办宁乡县虎山特殊学校建设进度,完善配套设施,优质快速建成学校。
(三)县教育局申报项目建校地址与后来实际建校地址不符,是否涉嫌套取中央专项资金 县教育局于2008年申报项目时拟选建校地址为宁乡县县城二环以北、三环路以南、319国道以东地段,总用地面积约30亩。因为建校地点必须符合宁乡的整体规划要求,非县教育局能够直接决定,且事实上进行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且已建成投入使用,项目改址是符合发改规划相关部门程序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经检察部门检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因此,在主观上没有套取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套取。
另:县教育局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在项目投资中“建设资金拟申报中央专项资金300万元,县财政拔款200万元”。宁乡县发改局于2008年10月31日以宁发改[2008]284号关于审批《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中项目投资来源为“申请中央专项资金300万元,县财政拔款200万元”。长沙市发改委以长发改【2008】586号《长沙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 “申请中央专项资金380万元,县财政配套费100万元”。上述过程中先后存在的县财政配套费200万元和100万元是申报和批复的不同结果,也不存在欺骗。
(四)现由县教育局举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资产是否应由县教育局无偿给予姜群坚的民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 姜群坚认为县教育局主办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自己业已使用的学校名字相同,所以,县教育局主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财产应当归其所有。县教育局认为,其名称虽然相同,但公办学校是国家投资兴办,其资产性质属国有资产,不能无偿移交姜群坚所有,否则将涉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姜群坚以两所学校名称相同即索要财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因县教育局使用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名称与姜群坚核准登记的特殊教育学校名称相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人员认为信访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县教育局使用的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名称与姜群坚核准登记的学校名称相同,故而认为教育局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教育局认为,根据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县教育局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所以,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六、姜群坚信访处理和答复办理情况
由于县教育局不能满足姜群坚的要求,姜群坚便通过不同方式上访,并向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市委、人大代表及相关媒体反映情况,并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报道、通讯。各级各部门领导均十分重视,批示有关人员深入宁乡进行现场调研,并督促按时办理有关答复。
(一)主要信访和媒体反映报道及领导批示件情况
2010年11月23日,姜群坚在《湖南在线》发表了《宁乡县农家女姜群坚愿为特殊教育倾家荡产》的文章。 2010年12月17日,姜群坚在《北大青鸟》发表了《县教育局保安殴打特教学校校长》的文章。 2010年12月22日,姜群坚在《宁乡吧 贴吧》发表了《特教女校长称去县教育局讨办学经费遭保安殴打》的文章。 2010年12月26日,姜群坚在《湖南在线》发表了《特殊教育“特殊”对待凸显特权做祟》的文章。 2011年1月14日,姜群坚在《城乡频道》发表了《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应尽快落实到位》的文章。 2011年1月22日,宁乡县人民政府收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姜群坚等2人的来访接待介绍信》。 2011年1月24日,宁乡县人民政府收到长沙市信访局《关于姜群坚等2人的来访事项转送单》。 2011年2月12日,姜群坚在《市长信箱》发布《申诉材料》。 2011年2月16日,姜群坚在《湖南日报投诉直通车》发表了《480万元特教专款遭县教育局调包》的文章。 2011年2月17日,姜群坚在《红网》发表了《宁乡480万特教专项资金争夺战:民办教育遭歧视》的文章。 2011年2月17日,姜群坚在《聪慧教育网》发表了《宁乡480万争夺大战民办教育遭遇歧视》的文章。 2011年2月17日,姜群坚在《湖南在线》发表了《宁乡县480万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争夺战》的文章。 2011年3月8日,姜群坚在《红网》发表了《宁乡五旬农妇倾尽家当办特殊教育学校》的文章。 2011年4月5日,姜群坚在《凤凰网》发表了《宁乡县四大黑洞 县教育局挪用国家建校资金》的文章。 2011年4月15日,姜群坚在《星辰在线》发表了《宁乡特教女校长上县教育局讨办学经费遭保安殴打》的文章。 2011年4月27日,姜群坚在《法制日报》发表了《民办联名强烈呼吁》的文章。 2011年7月12日,姜群坚在《法治周末》发表了《支持民办特教专项疑遭调包》的文章。 2011年7月21日,姜群坚在《法制日报》发表了《支持民办特教专项疑遭调包》的文章。 2012年8月,省人大代表陈建教提出湖南省十一届六次会议第2037号建议案《关于依法维护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合法权益的建议》。 2012年8月10日,人民日报内参部第1313期刊出《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被权力扼杀》。 2012年9月27日,人民日报内参信息专送刊载《政府领导言而无信,草根校长维权艰难》的调查报道。
(二)办理答复的情况
根据领导批示,2011年5月至9月,省联席办组织省、市信访、教育、发改、人大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实地调查处理;同年9月16日,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网在宁乡县组织了关于“38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联席调研协调会;2012年9月3日,长沙市副市长夏建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秋成带队到宁乡调研。 2012年10月11日,省联席办副主任、省信访局副局长李激扬同志牵头,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对姜群坚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10月12日,省调查组听取了省、市、县教育部门前期调处情况汇报,分析了有关情况;10月18日,省联席办组织省、市相关单位到我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分别听取了上访人、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10月19日、26日,省联席办两次组织省相关单位和长沙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与信访人姜群坚及家属召开专题接谈会。并特邀人民日报内参部记者袁永军、王春兰、陈支援同志全程参与实地调研和协调,人民日报社对省长做出的具体批示给予高度评价,对各部门的相关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为了妥善解决该信访问题,省联席办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人文关怀”的原则,反复讨论协商,提出处理该信访问题的两个方案供姜群坚选择。
方案一:继续办学。姜群坚如愿意继续开办“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省、市相关部门及宁乡县应按民办教育政策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帮助,并在落实特殊教育政策的基础上由宁乡县再给予适当扶持。鉴于姜群坚开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因多种原因,从2010年起未参与县民办学校的年检年审已被县教育局拟吊销办学许可证,姜群坚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办学管理和服务,经审核通过后同意其继续办学,并继续使用原“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校名;新建学校应依法依规申报办理。
方案二:停止办学。姜群坚如自愿停止办学,宁乡县应帮助其妥善处理好学校相关问题。
一是迅速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
二是宁乡县应通过协商的方式,给予姜群坚开办特殊教育学校期间合理补偿和适当困难救助。主要包括:收购“宁乡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的费用;办理特殊教育学校期间按政策应补未到位部分;办特殊教育学校期间正常工作运转损失;对因多种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给予适当的救助。数额凭票据,争议部分通过权威部门认定,政府拨款和爱心捐赠不补。
三是宁乡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协商处理,如需听证可延长15天;如姜群坚对宁乡县协调处理意见不满意,可申请长沙市组织协调处理,长沙市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如姜群坚对长沙市协调处理意见不满意,可申请省里再次协调,省里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若协商不成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姜群坚自愿走司法途径,由宁乡县提供法律援助。 在10月19日的接谈会上,姜群坚及家属提出按第二方案“停止办学”处理,先是提出要求赔偿500万元(含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后又提出要求赔偿760万元(不含精神损失),由于其提出的补偿过高且严重脱离实际,直至晚上11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0月26日,省联席办再次组织相关单位与姜群坚及家人进行协调,姜群坚及家人改变想法,要求重新选择按第一方案“继续办学”。
省协调会后,我县迅速行动,认真研讨,积极组织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姜群坚信访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中提出的方案一、二认真进行研讨,明确了工作方案。如姜群坚选择方案一,继续办学,我县将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与支持,但鉴于办学的特殊性,姜群坚所开办的学校必须具备独立、合法的办学场地、相应的教育服务人员、相应的教育设备设施、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按照省教育厅的新文件要求校名加挂字号、原办学许可证吊销后重新申请新的办学许可证。如姜群坚选择方案二,姜群坚应提供学生名册,做好家长工作,让学生选择新的学校就读,同时配合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止办学的相关工作。
宁乡县对姜群坚作出合理补偿:
一是补偿原博爱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购费用20.8万元;
二是姜群坚办学期间应补未补部分,经县教育局查阅相关档案,没有应补未补部分,如姜群坚提出相关诉求,可以举证相关证据;
三是正常工作运转损失,学校正常运转的损失应由姜群坚自行负责,如姜群坚有诉求应举证;
四是给予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一定的经济困难补偿,由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提出数额后再行商定。
2012年11月23日下午3:00在宁乡县信访局会议室召开姜群坚信访问题协商会,会议由宁乡县联席办牵头组织,县教育局、县信访局相关领导全程参与,姜群坚的代理人付德泉(姜群坚的丈夫)、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代表等人参加。姜群坚的代理人在听取两个方案的要求后认为两个方案均对他们设立了门槛,不同意接受。此次协商也失败。据了解,姜群坚至今未向长沙市政府、省联席办再次提出协商要求。 2013年1月15日,宁乡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已经对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给予了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宁乡县教育局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