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4 16:31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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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彭建平,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山枣镇白沙村第七组197号。电话:13087227989
控告人与两合伙人于2006年合伙在虞唐镇苏坡蚕场附近开办沙场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和内部承包协议,此后该沙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2009年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再次签订合伙和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总计承包款253800元,控告人依协议向两合伙人支付了承包款150000元。
2010年4月26日,湘乡市人民政府以湘政通(2010)4号通告,要求所有采砂业主停止采砂,并于2010年5月8日前拆除采砂工具、设施及违章建筑,逾期将对采砂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款。同年6月3日,湘乡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将砂场的供电设施一概予以拆除,并将电杆搬离。控告人找两合伙人多次协商,要求解除合伙关系,返还承包款未果,便于2010年7月15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返还财产。2011年1月1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向控告人送达判决书,驳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因为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协议和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合伙企业,其关系是一种个人合伙关系。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签订的合同书,可认为是合伙期间对合伙经营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及解除合同的合伙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或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应当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条件出现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次是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对控告人、被控告人合伙开办的砂场是否非法采砂和必须关闭、取缔、拆除作业具体的行政处罚或决定,湘乡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26日发出的通告仅是对非法采砂进行整治、且目前砂场设备也未拆除,通过整治后完善相关手续尚有继续采砂的可能,所以驳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
尊敬的各级领导、党委、政府、法院,我听从湘乡市委、政府的指令关闭沙场,配合各级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虽然自然自2007年以来没有办理各种证照,但是并非我的原因,是因为各级职能部门听政府的不予办理,而且所有砂场(近30个)均是此现象。但依然收费至2009年年底。政府联合执法后,我找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起诉,政府指令与法院判决相互矛盾,各自为政,到底听谁的?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片天,难道还有不同的法律?砂场是继续开采还是停止采砂,恳请各级领导告知。
控告人:彭建平
2011年1月17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