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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办生育证竟然被单位罚款

时间:2010-12-21 10:28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5934

  编辑同志:

  我妻子是宁远县中医院一名合同制护士,在该单位上班两年了。我们2007年结婚,今年6月左右怀上了宝宝,在孕期3个月时,我们去单位办理生育证,县中医院计生办居然说我妻子是计划外怀孕,要罚款1000元。妻子的工资现在也就1000元左右,这一罚就罚掉了一个月的工资。我看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只是要求孕期内办“生育证”即可,我们是第一胎,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地方,合法生育为何还要面临罚款呢?宁远县中医院这样做合理吗?读者 奉曦

  调查附记:

  12月15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宁远县计生局,工作人员回复,只要是结婚后第一胎、只要在小孩出生前办生育证,都是可以的,不会被罚款。

  记者又向当事人询问情况,当事人说,医院曾与职工签订了一份责任书,必须怀孕前办理生育证,否则就罚款1000元。记者于是电话采访了宁远县中医院,该院分管计生工作的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他们这样做也是没有办法。因为从2007年起,县政府每年都要下发关于县计生管理工作决定的1号文件,县人口计生局按文件要求,每年都和各单位负责人签一份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孕龄妇女怀孕14周内,由县人口计生局发放生育证,超过14周未办理生育证的,每出现一例扣该单位年终考核10分,如果年终考核分数低,要罚单位和计生专干的款。县卫生局也根据1号文件与下属各单位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单位若有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条件,未持生育证先孕的扣3分,未满14周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对当事人单位罚款1000元;超过14周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单位罚款2000元。”该负责人说,所以中医院也只好与每个育龄妇女签订责任状,按上级的要求进行罚款。

  宁远县签这种责任书的做法对不对呢?记者采访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说,宁远县签的这种责任书与国家相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合法生育第一胎的,只要在小孩出生之前办理生育证都是可以的,计生部门不能对此进行处罚。签责任状是一种管理手段,但也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该工作人员说,建议宁远县在下一年度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改变这一错误做法。 本报记者 田燕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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