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8 12:47
来源: 新湖南湘问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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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刘安义、陈优良、汪赛春、匡鹏等约100多名农民工
代表人:刘安义,男,住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民生村111号
报告事项:
请求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1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刘安义在2019年4月17日与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指定的发包人王永强(签订时化名王小平)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承建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综合楼,建筑面积10426m²,清包单价470元/m²。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七、进度款支付:1、民工工资分三次发放,第一次在完成二楼楼面后按工程量清包工工资的70%发放。2、第二次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工程量清包工工资的70%发放。3、第三次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时,除3%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一次性全部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付清。”
该项目于2019年4月17日开工,至2019年12月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没有监理公司和专业人员指导工作,只讲进度,只要求工程进度,没有安排专业管理人员监工,导致在施工中已做好的工程,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自己要求返工,工人叫苦连天。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称不承担返工工资。综合楼于2020年元月1号交付给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实际使用至今。我们农民工工人到目前为止,没有领到工资,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一不结算,二不付钱。我们总劳务工资约500万元,可至今恶意拖欠100多名农民工工资没有发放。工资一拖再拖,导致全体农民工的生活极度困难,导致农民工欲上访维权,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报告人请求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120万元,并依法追究新宁县崀山培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报告人:刘安义、陈优良、汪赛春、匡鹏等约100多名农民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