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5 15:12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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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二中高二年级1809班学生朱*杰(男,现年17周岁)11月3日下午(周末月假)返校途中,在县城偶遇原初中某同学,两人一起在二中校外某小餐馆吃晚饭期间见到有5名社会小青年走进去,其中一名社会小青年跟朱*杰的那同学相识,且可能之前彼此之间有过一些不愉快。5名社会小青年见到后便言语激怒挑衅朱*杰的那同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推搡不理智行为,对方人多,抢夺朱*杰的那同学的手机、手表摔坏在地上,朱*杰作为当事方的一方同学,当然也就帮着同学说了几句话,且劝架的时候与对方有个过肢体接触,最后,朱*杰的那同学主动报警。当地派出所赶到事发现场后,将朱*杰作为证人一并带到派出所笔录询问。事情处理结束后,派出所从保护未成年安全考虑,通知了朱*杰的家长和学校,二中负责管理学生纪律和安全的谢副校长知道情况后,认为朱*杰这学生与社会不良小青年接触,参与了打架斗殴,加上他曾经顶撞老师一次、上课玩手机被抓一次,前后一起算总账,对朱*杰作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罚,之后,在学生家长苦苦哀求下,暂缓一个月执行。本人认为,二中谢副校长的处理决定有以下几点不合理:1、朱*杰在此次事件中也许违反了校纪校规,但错不至于被开除那样严厉,应该进行批评、警告、记过,给其改过自新接受教育的机会,学校开除学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2、虽然《义务教育法》只针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明确规定了不得开除,但对于高中阶段,如果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3、《教育法》只授权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学校作出这种“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