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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法院回应“投诉湘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徇私枉法”

时间:2019-11-29 09:11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139

关于对湘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周*华徇私枉法的申诉

尊敬的各级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领导:

我们是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上的被告人廖*兵、吴*、吴*、李*。现就湘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周*华作出该判决提出强烈申诉:

一、 湘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周*华就原告成立国的同一诉求作出与自己法院已生效判决完全不同的判决。

此案原告成*国自2015年以来,就其与月山加油站合同纠纷一事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多次起诉,法院也多次立案,又多次撤案。成*国于2018年5月4日再次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湘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7月20日判决。而原告成*国于2018年6月30日又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就同样的民事诉求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8年7月3日又立案受理了,湘乡市人民法院那边正在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这边周*华又立案受理。并于一年之后的2019年7月24日在程序不合法、被告人全部未到庭的情况下,搞突然袭击式开庭,缺席判决,就同案作出与自己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

2015年至2019年,我们为此事打了5-6场官司,我们想请问:你成*国无所事事,我们普通老百姓还要不要过日子?我们哪有那么多精力和财力同你们在这里玩打官司的游戏?!

二、湘乡市人民法院周*华法官的公信力何在?!他法槌下的法律公平公正何在?!法院判决的威严何在?!

此案原告成*国于2018年5月4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吴*、廖*兵)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2.由两被告赔偿自诉人直接损失42285元;3.由两被告赔偿自诉人装修及物品损失110多万元;4.由两被告返还非法侵占的70余吨成品油(价值40多万元);5.赔偿王*良医疗费和法医鉴定费及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整。该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湘0381刑初145号]:一、被告人吴*无罪。被告人廖*兵无罪。二、被告人吴*、廖*兵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国的诉讼请求。成*国不服判决,于2018年7月31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民事上诉状。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2018)湘03刑终33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而此次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廖*兵、吴*、李*梅、吴*、李*共同赔偿原告成*国1231530.78元,金额来源为:1.成*国存放于加油站剩余成品油被盗损失276439.78元;2.成*国承包加油站改造花费110余万元,折旧后价值935091元;3.评估费20000元。此案被告人名单中莫名其妙增加了李*梅(且名字都弄错了)、吴*、李*(出生年月也是错的)。在被告人吴*、李*没有接到法院任何电话以及相关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形下,湘乡市人民法院便于2019年7月24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廖*兵于2019年7月17日接到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550号应诉通知书、(2018)湘0381民初1550号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但案号变成了(2019)湘0381民初1550号]、以及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上第二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正副各一份,然而在被告人收到法律文书后第7日(2019年7月24日),法院就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了判决,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答辩及举证权被剥夺。被告人吴*于2019年7月12日接到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1550号应诉通知书、(2018)湘0381民初1550号举证通知书、(2018)湘0381民初1550号开庭传票,但没有接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同样被告人收到法律文书(且法律文书里连原告起诉状副本都没有)后第12日(2019年7月24日),法院就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了判决,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答辩及举证权被剥夺。

最为可笑的是周*华居然认定成立国的剩余成品油被盗且案件尚未侦破,应该由被告赔偿损失。在刑事附民事一案中,一审二审均认定被告人代理律师陈*华提供的在月山派出所调阅的案卷,原告成*国原存放在加油站的剩余成品油是由成*国之子于2015年9月3日凌晨1点用牌照为湘K06680油罐车拖走,当时被告人吴*的弟弟吴*向月山派出所报案提供了线索,周*华完全歪曲事实,作出与已生效的判决完全相反的裁定。

我们想请问:湘乡市人民法院周*华法官是不是想要哪个做被告哪个就是被告,想判哪个就判哪个?!盖了湘乡市人民法院大印的判决书还有没有法律的威严?!起诉状副本都未接到,别人告我什么都不知道却接到了法院判决书,周*华这样的判决是怎么作出来的?!这样错误百出的判决书,只要盖上大印就可以鸡毛当令箭?!法院受理了案件一年多,周*华怎么就突然要弄个缺席判决?!

我们敬请各级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严查周*华这种徇私枉法、视法律尊严如儿戏的行为!这样的人应该取消他的审判员资格,把他从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如果是受收贿赂、知法犯法,那就更应该将他绳之以法!

申诉人:廖*兵、吴*、吴*、李*

2019年11月19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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