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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公安分局回应“马良派出所将别人吸毒记在我档案上”

时间:2019-11-28 14:58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750

 

控告人王*,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柏山湾村志兴塘村民组。

控告事项:

要求益阳市公安局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益阳市马良派出所及相关案件负责人原熊副所长、警官李*安、现任曹所长等在办案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核对嫌疑人,因渎职造成错误后拒不纠错的行政责任,并立即纠正错误,撤销本人吸毒前科记录,并赔偿控告人处理该事项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交通费),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同村嫌疑人王*丽于2017年10月9日因吸毒被马良派出所抓获。派出所案件负责人仅凭口供,未依法定程序查实并核对嫌疑人王嫦丽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张冠李戴,将控告人王*的身份信息录入了公安禁毒网络吸毒人员管控系统。

控告人于2018年1月15日在广州入住酒店时深夜被广州警方带走,警方理由为有“吸毒前科”需配合检查。事发当晚控告人配合了警方的“尿检检查”,结果为“阴性”,控告人从无吸毒史。广州警方告知控告人应尽快前往马良派出所查明事情真相,撤销相关记录。

控告人立即向公司请假于2018年1月17日赶回益阳老家随即前往马良派出所了解事情经过,当天派出所对控告人录了口供。控告人自证清白,提交了不在场的证明以及尿检结果证明与身份证明。控告人要求派出所上报撤销吸毒记录,熊副所长态度恶劣,不与理睬,并要求控告人抓捕嫌疑人王*丽,令我愕然。2018年1月18日,控告人邀请村支书一起再次前往马良派出所要求解决此事,当日派出所要求控告人再次做了尿检证明,结果仍为阴性。在村支书的再三理论和要求下,派出所承诺上报处理,并开具了“附件二”的证明材料。

2019年5月份“抓黑打黑”专项整治,控告人因有吸毒前科记录又无故成为排查对象。2019年11月,控告人因需报驾校学车,被告知档案有吸毒前科,不予接受报名。给控告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精神压力极大。

综上,由于被控告人不依法履职和官僚主义作风,视民生如草芥思想作祟,给控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追责给予处分。故提出上述控告事项,恳请益阳市公安局立即督查并妥善处理。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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