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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财政差钱可成为践踏法律的理由吗?”

时间:2019-11-19 16:2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412

文/曹先锋
首先,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党中央的一贯立场。但是,倘若我们国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包括地方制定的政策法规都只是被选择性执行和落实,特别是那些涉及公民宪法权益和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条款,如果执法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都不严格予以落实和执行,而是任由下面的企业法人或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肆意践踏,那么,党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社会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其实,真正的法制国家和法治社会,不管在立法还是执法上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既不容许朝令夕改,也不容许执法者选择性执法。因为一个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体制都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显然,没有严明的法治手段,国家的法律就会变成一叠无用的废纸。而现在,如果连地方政府官员都不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回事,那么,我们又凭什么要求下面的群众遵纪守法呢?
这些年,我为家人劳动维权,跟用人单位领导、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委的领导没少沟通交流过,发现他们在接访接待我们的合理诉求时都装出一副很同情又很无可奈何的态度,一句“我们已经了解了你家人的情况,也知道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违法违规,但是,我们溆浦太贫穷了,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啊!”就这样他们把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用一句话就推出去了。大家想想,按照他们这套逻辑,你老百姓蒙受再大的损失和冤屈也只能自认倒霉了。因为地方贫穷,单位贫穷啊!没有钱,政府怎么去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呢?所以,我希望有一天,我们的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能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针对我们溆浦官员出台一个新政策,就说各级财政亏损太严重,因此从即日起溆浦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只发原工资和绩效奖金的百分之五,同时取消原有的社保待遇,看这帮干部会不会接受这种新政策,能不能自带口粮坚持为人民服务。
窃以为,一个国家要建设理想的法治社会,最起码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是有人在执纪执法及监督监察时都像溆浦官员这样采用双重标准,那可是法治之大忌。所谓双重标准实际就是选择性执法执纪,即凡是对基层权力机构不利对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有利的国家政策法律坚决不予执行落实,凡是对基层权力机构有利对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不利的国家政策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则坚决执行落实。比如说前段时间溆浦开展农村道路电动车治理工作,不知道有多少买了电动车的老百姓被跟风扣押罚款。而劳动保障法规和社会保险法规同样是国家出台的专门用来规范劳动用工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为什么到了溆浦就变成了一张废纸呢?这是因为执行和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只给劳动者带来利益,却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压力。所以,溆浦劳动者维权一般是没有结果的。就像笔者家人这样,不管向哪里诉求,最后的处理结果只能是劳动者代替用人单位自费补缴养老保险(包括滞纳金)所有费用。而且,你补缴费用后超过退休年龄了也不能计发养老待遇,因为他们可以编个荒唐理由说你补缴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103号文件规定我家人实际属于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补建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省里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总之,说白了,在溆浦一切都是官员说了算!他们行事何时尊重过政策法律和客观事实?
按理说,地方政府机构违法违规侵害了群众利益,群众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权力救济,但是,这么多年来,我们坚持用合法手段向上级表达诉求,得到的最后处理结果就是溆浦的事只能由溆浦当地政府解决,而溆浦解决问题还是那个老办法——“一拖二瞒三耍赖”。即便上面有领导问责,他们也可以用一句“县里太穷,需要落实政策法律的群众太多了……”而把自己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我在前面说了,一个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体制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倘若我们每个公民都像溆浦的地方官员和用人单位领导那样仗着贫穷而藐视法律,肆意侵占国家集体公共财产,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那我们的社会岂不乱套了?我们还有何条件谈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呢?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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