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2 10:23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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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明腾房地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在汨罗市开发项目所出售的地下车位,《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第1条第1.2项约定:乙方(购买方)受让的上述车位享有与其所购房同等年限的使用权。第5条第5.4项约定:特别提醒: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并知晓,该车位系甲方开发而取得的所有权,但不进行产权登记;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可享有该车位的合理使用、处分、收益权利。
2、岳阳明腾房地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出售的房子产权70年,此次转让没有产权的车位年限与房子年限同等(70年),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仅是一种租赁行为,也就是说租赁车位。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请问:这份协议是不是前后矛盾?
3、岳阳明腾房地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在《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第5条第5.4项约定:特别提醒: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并知晓,该车位系甲方开发而取得的所有权,但不进行产权登记;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可享有该车位的合理使用、处分、收益权利。请问:是不能进行产权登记,还是不想进行产权登记?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