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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应“新宁县八旬老兵请求落实抚恤待遇”

时间:2019-11-12 10:12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3924

新宁县八旬老兵的档案不见了,军转抚恤待遇哪个部门来落实?

我名刘*庆,男,汉族,身份证430528193909280217,家住新宁县金石镇水头村6组3号,我于1958年1月入伍,在广西0235部队独立通讯营军教排服役,在部队,1959年7月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党。1959年9月,在全师的一次军事行动中脚负重伤,被送到解放军191医院住院治疗35天,出院时解放军191医院有负伤医疗证明并装入本人档案。服役期间,本人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各一次及部队嘉奖五次和评为五好战士三次。1961年9月底带病退伍回乡。复役时间3年加9个月。以上情况本人档案都有详细记载及同批入伍的战友都非常清楚。

退伍回乡后,公社领导考虑我在部队带病回乡不能干繁重体力活的实际情况,1962至1999年一直安排我担任生产队及大队基层领导。退伍后受伤处经常发作,常年医药费用不断。现在党的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非常明细。作为带病回乡的退伍老兵,本人多次要求职能部门按国家政策落实我的带病回乡(双定)待遇,都没人理睬。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后,我再数次要求落实国家带病回乡(双定)待遇,可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答复:“办理带病回乡待遇本人档案中必须要有病历记载或者部队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如你有相关部队住院资料或档案记载(符合带病回乡病种),可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由我局按规定上报市局进行审批。”

作为一名服役近4年的带病回乡退伍老兵,退伍后,在部队的各种情况包含入党立功及身体状况及个人表现,档案中有详细的记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退伍档案由职能部门长期保管,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竟然不作为,不去向保管退役军人档案的部门查清我的档案中记载的在部队立功与带病回乡的客观真实情况,落实我的抚恤优待政策和应该享受的待遇(二等功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每月追加优待金15%),竟要我本人提供档案资料才能办理享受待遇(那条法律规定退伍档案由我个人保管?)。

作为一名退伍老兵,按照法律规定,我请求上级领导关注此事,,不要让退伍老兵流血又流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清楚我退伍档案中记载的立功(立功情况退伍证上都有文字记载,为什么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不认可)和带病回乡的记载情况,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退伍老兵:刘*庆

住址:新宁县金石镇水头村6组3号

联系电话:188****8743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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