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8 11:06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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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林*姣,洞口竹市镇曲塘村村民,2018年11月23日下午13:00左右,曾*兰因我家接了一根小排水管接出了围墙,在没找我家人协商和村干部未处理此问题的情况下,气势汹汹的来到我家门口扬言要砸坏我家水管,当时我儿媳妇在家看到曾*兰在家门口用侮辱性的词语说要砸烂水管,并未理会,后面看到曾*兰朝我家围墙走去,几分钟后听见砰砰几声,看到曾*兰用砖头砸我家的水管,儿媳打电话告诉我,我慢慢走到事发现场,曾*兰从家里冲出来破口大骂,我还没开口,曾*兰就一把抓住我的头发往她家里拽,在此之前,我因在家中高处拿东西摔在地上,造成脊柱压缩性骨折,在洞口中医院住院一个多月,康复治疗并未痊愈,(有中医院住院记录,发票等为证),走路都是有点驼背,哪里能与体态肥胖的曾*兰争执,她一个劲的抓住我的头发往地上按,我脊椎摔断还没好,见她如此下毒手,出于自救的本能用手拉开她的手,不料她用手猛掰我的左手手指,致使我左手小指骨折,(有邵阳正大骨伤医院住院记录为证),后面我儿子听到后赶过来制止,才使我没被她继续打伤。我家人报案后,听说她反咬一口,已经在我们报案之前报案,说我们一家人打了她。我们到竹市派出所报案的时候,接警的警官也说我们打她,我小孩问了一句,如果真是我们家打她的话,为什么最后受伤的反而是我,曾*兰毫发无伤呢?接警警官哑口无言。竹市派出所某些警官接警后,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违背基本的办案原则,未认真调查事实真相,以与对方有厉害关系的邻居的所谓证词,对受害人说要将受害人关起来。后面我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明确构成轻微伤以后,仍未对曾*兰采取任何措施!期间本人多次向派出所反映问题,要求其依法秉公处理,但到现在为止,石沉大海,有一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竹市派出所派出所在调解中对曾*兰无视法律,明确拒绝赔偿医疗费的态度后,束手无策。本人在脊柱压缩性骨折后未痊愈的情况下被曾*兰将手指掰骨折后,压在地上指使背部脊柱伤势加重,在家卧床休养两三月之久,因本人本来脊柱有旧伤,被曾*兰殴打后脊柱疼痛加剧,又因手指被她折断,两三月里痛苦不堪,呻吟不止。而竹市派出所在调解未成功之后,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拖延至今。我在家中曾收到小孩学校下发的关于扫黑,治安的调查问卷,试问我如何填写,对于我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试问我如何填写满意?恳请竹市派出所,竹市镇镇府依法处理此案。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