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7 10:31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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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9月22日14点30分左右,打人者刘*东(隆回县雨山镇人,系公司旧员工,电话137****8186)开车进入隆回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并开车至里面厂房门口位置处(当时处于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工厂发货,厂房门口禁止车辆停靠),公司管理值班人员周*军要求刘元东把车移位,靠路边停靠。打人者刘*东不听劝,说现不属于公司人,无权利管他,然后动手打伤公司管理值班人员周*军后,离开公司。2、受害人周*军当天15点23分打110报警后,紫阳派出所出警,经过带受害人录取口供,立案,9月23日调查视频取证,9月24日受害人司法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办案民警焦*斌(紫阳派出所副队长)告知受害者周*军,案情有进展会电话通知。3、9月25日,9月26日,9月27日,9月29日受害人多次联系焦所长询问案情进展,都是说是等通知。10月11日受害人去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得知派出所有向打人者发过传换证还没联系到,找不到人,受害人再次提供打人者电话号码给派出所,随即派出所当场打电话于打人者,接通后焦所长通知要求打人者3天内过来,10月14日联系焦所长得知,打人者还没联系到位。4、从案件开始9月22日到10月14日的共21天为止,未看到明显的案件进展,未收到打人者道歉信息,电话等。5、请求领导们加派办案人员,加进办案进度,不要案件还没处理就自动到期直接结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