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0 15:30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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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汉寿县交警杨*井强乱下事故认定书,请常德警务督察重新调取案卷重新下认定书。
2019年3月11日19时36分55秒(私人监控视频显示)在汉寿县老省道s205株木山街道鸭东村路段,一行人在由北徃南路边行走,被同向的三轮车撞倒在地。三轮车逃走,监控显示三轮车撞击伤者左侧身体,伤者右侧身体倒地,医院证明诊断书:伤者身高170cm,伤者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胸第7.9.10肋骨骨折等。监控视频较模糊未显示三轮车其他特征及车牌号码。但是监控视频显示同日19时36分29秒有一三轮车经过,辆车相隔时间仅26秒。
我父亲车辆鉴定没有撞击痕迹,使用中的三轮车的灰层减层痕迹高度也与伤者的伤不对应。当时的目击证人的陈述也与我父亲的车辆不一致。
2019年3月13日太子庙交警找到我父亲调查,我父亲才知道有此交通事故,我父亲要交警调取他工作地方的监控视频及沿路监控及我家里的监控视频。查明事情真相。
我父亲工作地方的监控显示当晚他吃完晚饭就回家,没有喝酒。我家里的视频显示,我父亲当晚径直回家把三轮车停放在距事发地点一公里的公路边禾场,晚上回家一直都没有出去,第二天像往常一样驾驶三轮车原路上班。
经过调查及车辆鉴定,太子庙交警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20190311号“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而经过汉寿县交警大队杨井强复核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722420190001215号认为我父亲负整个交通事故的全责。其依据的证据均和我父亲的三轮车没有任何关联,杨*强交警也说下达此认定书是靠分析和推测的。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