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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法院回复“投诉岩泉镇法庭枉法裁判”

时间:2019-07-24 10:09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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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经过姚*月(被告的姑姑)介绍相亲与原告认识的陌生妇女,(当地农村相亲的原则是相亲同意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就封红包,不同意以结婚为目的就不用封红包,如果女方不愿意就退回所有财物,男方要按照当地风俗逢年过节给女方家送礼品,接受就收下礼品,反悔就退回财物。)被告之前与其前男男友生有一个三岁左右男孩,虽然如此原告并没嫌弃被告,介绍人姚*月是被告的亲姑姑,岩泉法庭审判长是姚*月家的熟人,陪审员姚军祥是被告村附近的,被告的姑姑姚*月是当地媒婆,姚*月为了抓收入多次求原告的父亲,要给原告做媒,原告的父亲因为姚*月的多次纠缠,遂将原告的电话号码给了姚*月,当时原告正在外地工作,被告的姑姑姚*月突然一个电话打给原告,要原告回家与其侄女相亲,并当着姚*凤的面将被告之前结过一次婚的情况告知了原告,因为原告的父亲与姚*月的老公见过几次面,所以就相信了被告的姑姑回家与其侄女相亲,(但并不是当地镇上的工作人员所说的多年朋友,见过几次面不代表是朋友朋友也分很多种,如果不是所谓的与介绍人的老公见过几次面,光凭一个陌生妇女的本事,是骗不了原告这么多钱的,如果没有所谓的有点认识的的人反复的向原告担保,原告是不会相信介绍人的陌生侄女的,如果不是见过几次面的人与被告的合作,给原告下圈套,原告会被骗得这么惨吗?感谢戴*林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所谓的有点认识的人与被告合作,确实骗不到原告,如果被告的姑姑不担保,原告就会对被告有防备)2018年8月20日下午原告在广东阳山工地上做事,姚*月一个电话打给原告,要求原告回家与其侄女相亲,本来原告打算事业再稳定一点再考虑结婚的事情,但不好拒绝别人,遂原告将此事告诉原告的哥哥,原告的哥哥出于对兄弟着想,当天下午送原告回到了岩泉,已经是下午六点多,预算第二天相亲只给被告封个见面包买些礼品,2018年8月20日晚上,在当地农业银行先取出了2000元,用来第二天相亲用,但是第二天姚新月与被告却在相亲当天就把原告带去被告家里认亲,原告家里又在相亲吃完早餐那个钟点又去岩泉镇农业银行取出了2000元,给被告家人封红包。2017年8月21日早上由原告的哥哥白上平开车送原告与原告的父亲前往岩泉镇二医院旁边姚新月家里相亲,当时买了三百元水果去姚*月家里,姚*月安排原告、原告的哥哥、原告的父亲坐在茶几上喝茶,当时被告还没到姚*月家,过了一会姚新月问原告的哥哥有没有带钱,如果没带钱就要去取钱,如果等下被告同意了就要封红包,原告的哥哥表示暂时带了2000元,不够再去取,这时被告与被告的母亲也来到了姚新月家里,经过原被告双方家庭情况及家庭条件相互介绍后,然后一起去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吃早餐,吃完早餐后被告的姑姑将被告与被告的母亲拉到一边谈话,因为按照当地习俗被告同意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就要封红包,不同意就各自回家不用封红包,经过姚新月与被告以及被告的母亲一番交谈后,被告与被告的母亲都表示同意原被告两人以未婚夫妻进行交往,原被告两人都同意以结婚为目的的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当时并不知道相亲这些套路,吃完早餐后,在原告哥哥的车上姚新月吩咐原告给被告以及被告的母亲各600元红包,原告才临时到早餐店旁边买了两个红包,当时红包是先拿到姚*月手上,再递给被告的,然后又返回姚*月家里,回到姚新月家里原告又给了200元介绍费给姚*月,本来一般相亲给被告封个红包就可以了,但是姚*月相亲当天就要求原告去被告家里认亲,原告的哥哥迫不得已又在吃完早餐那个钟点在离姚新月家最近的一家银行又取出了2000元,带去姚新月家里将车子一并交给了原告,(完全超出了原告家里的预算,本来原告家里打算2000元够了,但是姚新月还要把原告带去被告家里定亲,给被告全家人封红包)。当今社会买小菜都是微信支付,买大件物品都可以刷卡,原告家里却无缘无故的在相亲那个时间,也是在离介绍人家里最近的一家银行里面分两次取出了4000元现金,这不让人匪夷所思吗?而且原告能证明原告的哥哥取了4000元钱带去了姚新月家里的事实,而且被告与被告的姑姑(介绍人)的狡辩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可以到当地任意一农村打听当地风俗,如果被告与被告的姑姑愿意以签协议的方式与原告发个誓,原告愿意再给一点钱支持一下她们两家人),(当时是同意双方以结婚对象交往才封红包的,不同意是不可能封红包的,不同意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被告也是不可以收红包的,可以到当地任意一农村打听,而且相亲当天被告和被告的姑姑还把原告带去被告家里把这门亲事定了,还要原告给被告全家人封红包,被告的家人也认可了原告。)本来相亲当天给被告封一个红包就可以了,但是姚新月却在相亲当天就要原告去被告家里认亲,给被告全家人封红包,被告也表示天气热要求原告开车送其回家,接着由原告开着原告哥哥的车载着被告、被告的母亲、以及被告的姑姑姚新月(介绍人)一同前往岩泉镇上买礼品,到了镇上被告的母亲与姚*月坐在车上等,原告与被告到岩泉镇上买了芙蓉王香烟一条,白酒两瓶,枣子一箱,橘子一箱,以及蔬菜,猪肉几斤,花费六百余元,然后被告的姑姑,被告的母亲,原告、被告一起前往姚*凤家里认亲,到了姚*凤家里后,由于被告家里只有被告的母亲与被告在家里,原告对被告家里的情况一无所知,被告家有几口人原告并不清楚,在被告家里坐了一会后,姚*月表示家里还有点事要先回去,要原告留在被告家里吃饭,姚*月临走的时候,在被告家大门口吩咐原告再给被告在外打临工父亲600元红包,(按农村风俗女方父母与女方红包平等的原则)给被告在外打工的弟弟、姐姐各200元红包(按农村好事逢双的风俗)并要原告交给被告母亲就可以了,因为被告家里只有被告与被告的母亲在家,所以被告父亲、弟弟、姐姐的红包交给了被告的母亲保管,因为原告与被告是陌生人,被告家里有几口人原告根本就不知道,所以这些红包是由姚*月吩咐原告封的,(姚*月却狡辩说被告家里的情况是原告自己猜出来的,原告又不是钱多得没地方放,没吩咐原告会随便封红包吗?谁都不会无缘无故给陌生人去封个红包吧,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为结婚对象,原告会给被告封红包吗?如果相亲只是为了谈着好玩,为什么还要原告在外地赶回来,而且相亲当天姚新月为什么还要逼原告去被告家里给被告一家人封红包,相亲当天就去定亲是什么意思?)吃完午饭后原告带被告去宜章县城买衣服一件199元,到宜章女装店买的(按当地风俗)。导致相亲当天就花费原告将近4000元,姚*月利用相亲当天就给被告家里将近4000元的圈套,一下就把原告给套住了,原告回到家后感到不对劲,感到心里不安,为什么相亲当天就要原告给被告家里这么贵重的礼金、礼品,因为这样把原告拖住,原告就必须要按照习俗给被告家里送财物礼品,不然那花费的几千元就打了水漂,原告根本就没有退路可走,只能越陷越深,如果相亲当天姚*月不逼原告给被告全家封红包原告至少还有退路可走,然而被告收到原告这些红包后并没有与原告交往,而是立即躲到了广州花都打工,相亲当天见了一面后,就没见第二面了。相亲认识九个月,被告告就在外面打了九个月的工,姚新月却一直安慰原告,要原告放心。但是被告去到广州后,随时保持着五六个电话号码换来换去,像做微商一样与原告交往,还经常联系不上,以在外面打工的方式拖着原告走婚姻的程序,骗取原告的财物,让原告越陷越深、进退两难,按农村风俗如果逢年过节不给被告与被告家里送红包,送礼品就算原告自动放弃,所以虽然被告躲在外面打工,原告也扛着世俗的压力逢年过节给被告发红包,由于被告一直不回家,也不告诉原告在广州什么地方,原告逢年过节的红包只能以微信发送,而且微信红包原告也注明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被告家里的礼品也从来没少过。直到2017年11月12日被告弟弟结婚,被告又主动联系了原告,要原告去广州接被告回家给被告弟弟封个600元的红包,这是两人认识以来的第二天见面,因为原告并不知道被告的弟弟要结婚了,所以这个红包也是被告要原告回家封的,原告并不认识被告的弟弟,被告的弟弟什么时候结婚原告是猜不到的,原告没有这种特异功能。被告弟弟结完婚后,被告又要求原告补上了中秋节按照风俗该买的那件衣服,然后被告又返回了广州打工,被告去到广州后随时保持着五六个电话号码换来换去,经常联系不上(这个是可以到移动公司调查的,原告还保留了那些号码)。到了年底快过年的时候被告骗原告过年回家就与原告定婚,要原告定婚不买戒指了,被告要求原告买台苹果手机送给她就可以了,于是原告2018年1月26日在岩泉联通手机店为被告购买了一台(国航版、32G、苹果6手机一台),花费原告2680元,当时买手机的时候手机店老板也知道原告是买给被告的定婚物品,买到手机后原告在2018年1月27日开车去广州接被告回家过年的时候,把手机带去了广州,这是两个人认识以来第四天见面,到广州后被告拿出手机来看的时候不小心将手机触屏摔了一下,原告2018年1月27日接被告回到岩泉镇已经是下午18点左右,所以2018年1月28日原告带被告一起到岩泉镇联通手机店(买手机那个店子)帮被告将手机触屏换好,花费70元,当时手机店老板也看到原告将手机给了被告,而且原告现在还保存了被告连续用两次语音与原告聊天时承认收到原告手机这回事,然而被告收到原告的苹果手机后却不愿意定婚,以过段时间再说的方式推脱原告。2018年1月29日被告表示去原告家里看一下,(实际被告是去收第一次上门的那个红包),坐了一会后,被告说想回去了,由于当时原告的父亲去一六做临工去了,原告只好打电话叫原告的哥哥开车回家接原告与被告出去岩泉镇上,原告的哥哥开车回来时车上有个同事(小罗)坐在副驾驶,原告急忙跑去车子旁边,吩咐原告的哥哥给被告(姚*凤)准备一个400元的第一次上门的红包,当时原告哥哥的同事是看到了整个经过,因原告哥哥已成家有两个小孩,家庭负担比较重,所以原告又在微信里面发回那400元给原告的哥哥,被告看到微信后还找借口要与原告分手,当天2018年1月29日原告送被告回家后,由于原告清远的装修工地还没完工,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原告坐大巴返回清远市阳山县工地上做事,而被告却去了一六镇她前男友家看她儿子,一看就是一天一夜,看到当天晚上都没回家,原告当天晚上凌晨1点30左右加班回去宿舍休息时,看到被告也还在发朋友圈,于是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还在一六镇看她儿子,她儿子还在旁边叫她妈妈,被告还很小声的对原告说(现在说话不方便,要原告第二天再打电话),原告2018年2月8日从清远市阳山县回到岩泉镇,到岩泉镇上买了85块钱水果去被告家里看望被告父母,到被告家里坐了十几分钟后原告开车带被告、被告母亲、被告弟弟、被告姐姐一起去了宜章县城府前街买东西,在宜章县星火广场请被告家人吃烧烤、鸡排。2018年2月29日是小年,这天原告开商务车去东莞出租去了,当天原告在去往东莞的路上还在微信上给被告发了个小年红包,2018年2月10日晚上九点半从东莞回到了岩泉镇。2018年2月11日清早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跟原告说她弟媳妇快要生小孩了,要原告开车去被告家里送被告弟媳妇去岩泉镇第二人民医院生孩子,本来按照当地风俗是不能开车送孕妇去医院生孩子的,当地有这种忌讳,除非是自己家的亲人,被告家的亲戚都不愿意去,但是原告没有任何的犹豫,开着车就去了,被告想到的却是利用一下原告,当天给被告的弟媳妇办好住院手续后,原告带被告去了宜章县城给被告买过年衣服,花费500余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叫上原告去岩泉镇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三楼看望被告刚出生的侄女,在医院上楼梯的时候,被告吩咐原告给被告侄女封个200元的红包。从医院出来后原告与被告一起去了岩泉镇菜市场,买了两只鸡,由原告付钱,从医院出来已经是下午五点钟左右,由于2018年2月13号原告必须要按照农村风俗给被告家里送年节,如果不送年节就算原告自动放弃,所以从医院出来原告就回家准备第二天要送年节的礼品了,2018年2月13日早上原告在家里带了8斤香猪肉、8斤晒干的腊肉,早上9点26分原告到了岩泉镇上,在岩泉镇上一个做生意的店子里面与店老板用微信换了2000元现金给被告家里封红包和买礼品,换好现金后原告在岩泉镇上买了一条1906双喜牌香烟150元、两瓶茅台镇酒120元、一箱甘肃红富士苹果145元、一箱龙眼75元、在车上原告准备了五个红包,原告的堂哥告诉原告送年节给女朋友多封点就可以了,其父母兄弟姐妹按农村风俗好事逢双封200一个就可以了,所以原告给被告的红包是按当地风俗给了被告600元,其父亲、母亲、弟弟、弟媳各200元,当天原告顺便给被告家里切了一个中午的菜,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却说算共同生活,原告只给被告家里切了一个中午的菜就算共同生活了,

(当地没有100元一个的红包这种说法,原告相信整个郴州地区也没有好事缝单的说法,原告有微信与店老板换2000元现金去被告家里送年节的记录)。2018年2月14日是情人节,被告清早就打扮好、脸上抹好粉,与被告一个叫(梦梦)的朋友去梅田镇过情人节去了,梅田镇离岩泉镇大概40公里,当天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的用微信给被告封了个520元红包,红包上面也注明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2018年2月15日是大年三十,被告不愿意去原告家里吃年夜饭,然后各自回家团年。2月16日原告去被告家里拜年在岩泉买了两箱王老吉花费150元、两包旺旺大礼包花费50元,给被告的侄女封红包100元,2月17日原告的同学(王*军)来原告家里拜年,原告在家陪了原告同学一天,(王*军)同学每年都会来原告家里拜年,2月18日被告为了要原告去被告的姐姐家封红包,把原告叫去坪石镇给被告的姐姐家拜年,当天按被告的要求给被告姐姐的三个小孩每人一百元红包,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姐姐家在哪里,是被告叫原告去封红包的,是由原告封的,不是被告封的,原告当天除了给被告姐姐的孩子封了红包,还在微信转了300给被告。2月19号被告梅田的同事来岩泉拜年,,被告想请被告的同事洗温泉,由于人数较多,被告为了找个人去付洗温泉的钱,把原告叫去被告的同事亲戚家吃完饭后,一起去了六个人洗温泉,由原告微信支付150元,当天被告故意叫原告与被告一起洗温泉,在被告的要求下在温泉里面连续发生了两次关系,事后被告以及被告的父亲以发生了关系作为分手不退钱的把丙,三翻五次找茬要与原告分手,当地法庭的工作人员说算同居生活,还反过来要原告赔钱,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且被告是妇女,原告是黄花崽,被告也是有这方面的需求才叫原告去温泉发生关系的,而且洗温泉原告给被告的朋友付了150元钱洗温泉,在温泉发生关系原告是付了钱的。2月20日被告的姐夫要求原告开车送被告的外甥去新田县做疝气手术,去到新田医院医生正月还没上班,一来一去耽误一天时间,2月21日原告在原告同事家玩到下午13点30左右被告打电话叫原告去被告家里陪被告的母亲与弟弟打跑得快,被告的母亲与弟弟商量好,把跑得快当成斗地主打,想要在原告身上赢点钱,打跑得快一般不输钱的原告,在被告家没赢过一把,原告为了讨好被告家人,故意输点小钱给被告家人,被告家里还以为原告没被告家里聪明,当天在被告家里吃了一餐晚饭,2月22日原告带被告去宜章治疗妇科炎症,被告为了骗原告去付钱故意骗原告说想生第二胎了,当天除了在医院给被告付了400余元医药费,另外还发了三百元微信红包给被告换药,2月23日被告下午15点30分去一六做美容,原告给被告付完做美容的89元钱之后,原告开车送被告的姐夫去广州番禺工地上做事,由于去得比较晚,加上正月堵车,去到广州已经是凌晨1点30分左右,所以当天原告在广州睡了一个晚上,2月24日,原告从广州回来岩泉镇,送被告去岩泉镇第二人民医院给被告换药,在医院原告又给被告付了120余元钱,被告换好药之后,原告与原告的同事(李*发)一起坐车去了广东阳山,2月25日与2月26日原告在阳山安馨阁装饰公司,原告可以证明,2月27日下午,原告回到岩泉镇,因为这时被告已经收到原告一万余元的财物,已及花在被告身上与被告家里的开支也有七八千元,被告却跟原告提出又要出去打工,说她有个堂哥在东莞做经理,让被告去做文员,本来原告家里要求订完婚再去,但是被告以下次回来再定婚的方式推脱原告,原告一再相信被告的欺骗,介绍人也心知肚明,但是介绍人是被告的姑姑,所以一直帮被告狡辩,当时被告的姑姑也与被告的父母说了定婚的事,其实出去打工是为了逼原告自动放弃,因为金钱已经收到原告现金9000元左右,苹果手机一台,2680元,以及买衣服1000余元,买礼品2500余元,两次去广州接被告花费2000元,被告吃奶茶、吃夜宵花费原告1000余元,已及给被告家里买生活用品,与被告的日常开销花费3000余元,2月28日被告清早要去东莞打工,原告按当地正月出门封红包的风俗给被告200元红包,谁知被告去到东莞后,不再接原告的电话,还随时保持着五六个电话号码换来换去,虽然被告不再接原告电话,但是原告与被告,只是在过年给被告家里送红包的时候见了两天面,已经花费原告两万余元,所以被告虽然在外面打工联系不上,原告还是相信被告的姑姑姚新月(介绍人)的保证,2018年3月7日被告的侄女满月酒,原告还是按风俗给被告家里送去了200元红包,3月8日还在给被告发微信红包200元,期间原告安排原告的父亲三次请人看日子为原被告举行定婚仪式,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在一审法庭上,被告与被告的姑姑以踢皮球的方式相互推脱责任,原告家里每次安排举行订婚仪式,被告的姑姑都骗原告的父亲已经跟被告家里说了,但被告家里在找借口,被告在一审答辩状上面却狡辩说,被告的姑姑是后来才告诉她的,这里已经完全可以证明被告方有欺骗行为,因为被告去东莞的时候说回来再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知道被告清明节肯定会回家,为了看清被告的真面目,原告安排原告的父亲在2018年3月20日第三次请人看日子,准备4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因为4月10日日子比较好),被告在3月20日得知消息后,立即找茬要与原告吵架,原告一直忍着,没有吭声,怕被告抓空子,被告知道这次推脱不了了,被告表示不愿意与原告交往,愿意退回一小部分钱与苹果6手机给原告,但是2018年4月5日清明节那天,原告叫上介绍人一起去被告家里,原告刚刚走进被告家里,被告家里莫名奇妙的冤枉原告嫌弃被告,一家人商量好,强行将原告赶走,之后被告逃跑,将原告删除、拉黑,收原告红包的时候被告家里却从没说过原告嫌弃被告,收到原告的钱财后却冤枉原告嫌弃被告,强行将原告赶走,三次举行定婚仪式被告为什么推脱?原告与被告相亲九个多月,被告从未与原告交往过,就是在相亲当天收大宗红包的时候与原告见了一面,被告的弟弟结婚叫原告回家封红包的时候见了第二面,以及收过年那批红包的时候见了几天面,收完原告的过年那批红包后,被告又立即躲到东莞打工,去到东莞后被告不再接原告电话,还随时保持着五六个电话号码换来换去,像做微商一样拖着原告骗红包,被告没有与原告交往过,没有同居,没有共同生活,连陪伴都没有,书记员材料上面那12天饭不是事实,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付出过一分钱,被告这个钱好赚,只需要相亲当天用圈套把原告拖住,就可以躲在外面打工的方式拖住原告坐等收钱了。原告认为被告完全符合借着婚姻的名义,骗取原告的钱财,原告将本案起诉到宜章县人民法院,在当地岩泉镇基层法庭开庭,被告她们村有一个人在当地岩泉镇法庭跟点班,被告的姑爷与岩泉法庭审判长是熟人关系,开庭的时候官司打赢了,在开完庭之后没有找到任何理由不退还财物的情况下,当地法庭的个别人员安排在书记员材料上面做点手脚,导致书记员材料上面出现一个来路不明的12天饭,当时书记员的材料不准原告修改,书记员说要以后才能修改,要原告先签个字,不然就算没到庭,然后审判长按照做手脚做来的12天饭,胡乱编造,伪造事实,颠倒是非,歪曲事实,原告的证据,证人证言只字未提,反而把被告的胡乱编造说成事实,以为原告无法推翻,还反过来冤枉原告与原告的父亲的方式下判决,还在判决书上随意编造,说原告是在2018年1月20号那天起在被告家里吃的书记员材料上面的那12天饭,然而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2018年1月20号那段时间还在广东阳山,被告还在广州打工,原被告2018年1月20号那段时间根本不在老家,审判长胡乱下判决说原告2018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而分手,这个不是事实,是徇私枉法,个人编造,被告2018年2月28日就已经外出打工了,两人从没生活过,怎么来的生活琐事而吵架?原告2018年3月22日前后都在广东阳山,被告根本没与原告交往过,哪来的生活琐事而吵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说这个钱是要退回的,因为原被告是陌生人,而且当时是被告同意后才按照风俗封红包的,而且被告与被告的姑姑(介绍人)相亲当天还逼原告去被告家里给被告一家人封红包将近花费4000元,被告又没有与原告交往过,而是在相亲当天用圈套把原告拖住,然后立即躲到外面打工的方式拖着原告走婚姻的程序骗红包,红包到手后被告家里强行与原告分手,之后被告逃跑将原告删除、拉黑。而且三次定婚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三次定婚已经说明了一切,而且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又没有与原告 交往过,只是在按照风俗收原告红包的时候与原告见了几天面,9个多月只在收红包的时候与原告见了几天面没理由不退还财物,应当返还给原告,开庭的时候官司打赢了,被告的父亲还在法庭上来横的,大家都看到了,审判长还对被告的父亲说随便你怎么样,出了法院后被告的父亲又返回法院搞关系,由于要三个月才下判决,在这三个月之间法院没有找过原告,而且迟迟不下判决书,由于原告没有给法庭工作人员送红包(搞关系),所以下判决的时候,审判长不按事实,而是按照了被告家里随意编造出来的谎言下判决,因为原告没拿钱去搞关系,原告又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下判决后审判长把判决书送到原告70岁父亲手上,没有把判决书给原告,原告的父亲帮原告上诉,审判长不准受理,导致冤案无法再审理。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新受理本案,不要让那些好吃懒做的骗子手、钻法律的空子。被告从未与原告相处过,连陪伴都没有,就是2018年2月19号被告为了找一个不退钱的理由,故意把原告叫去当地镇上温泉里面发生了两次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收费方式不正规、不合理,当地鸡婆价顶多150元,被告却收原告两万余元的礼金,而且相亲当天原被告都同意两人为未婚夫妻交往,一审的答辩状上面也承认了两人有婚约,如果被告只是单纯的给原告提供一下性服务,被告相亲当天应该要向原告说清楚,原告认为被告属于包庇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被告相亲当天收钱的时候骗原告说收原告的红包是同意与原告结婚,但是被告收到红包后却只给原告提供了两次性服务,从没与原告相处过,连陪伴都没有,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事实、依法审理此案。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原告一个合理的判决。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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