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要求学生必须到指定的同一地点进行实习,不在学校安排的同一地点实习就不让学生毕业,是属于威胁青少年,学生家长的行为。
2,实习出发前开家长会,班主任表示去淳华是经过仔细的实地考察后,学校和老师共同决定的地方,签合同的公司是淳华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但是到了昆山后,带队的老师和班主任就以淳华科技盈利不好,转让学生去别的公司。直到现在都没有签实习合同和就业合同。
3,在家长咨询实习相关问题,班主任和带队老师回答都是锻练孩子,并没有给家长和孩子实质性的帮助,带队老师没有为孩子们考虑生存问题。
4,华容县职业中专在实习过程中纯在虐待行为和伤害青少年身心正常发展行为。
不合理的长达12小时的工作时长,并且需要上夜班,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发育,以及在精神发面的虐待
个别老师不诚实的教育态度,严重损害了教师在青少年心中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形象
不合理的餐饭制度,不工作就没有餐饭,上班只有午餐和晚餐,饿着肚子上班和不平等的对待,严重打击了青少年对社会的期待。
教师没有在实习期间担负起教师的职责,家长反应问题,只会逃避责任
没有劳动合同保障,直到此时此刻老师从新安排的公司与家长,学校与家长都没有签订合同
学校安排暑假工时间长达四个月,但是跟淳华科技签的是两个月的就业和两个月的实习合同,竟然是暑假实习。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