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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北湖街道办事处回应“北湖区政府拒绝履行房屋安置协议”

时间:2019-07-10 15:2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504

关于余*珍一家房屋安置问题,从拆迁日2014年至今,五年有余,其他村民已分得安置房屋,但我们房屋安置一直未得到解决,多次通过12345市长热线、信访渠道反馈情况,有关部门均无所畏惧,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妥善解决。

同时我方多次找责任方北湖区政府和北湖街道协商,均在打太极推手,一会声称房屋已预留,需要上报郴州市政府报告批准后执行,一会声称无安置政策套用, 拒绝履行安置协议。

房屋所有人余回珍一家一直居住在渔场4组(原住居民),无它房产,现年已65岁,因拆迁后无安居之所,未享受到拆迁后应有的权益。

申诉人:余*珍(身份证号:43280119551111**** )、邓*新(子)、邓*园(女)

通讯地址: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大道61号福运新村

联系电话:1357452****、1807332****

联系邮箱:1807332****@163.com

责任单位:北湖区政府

申诉内容:1、上述部门以当时相关领导已调离、无安置政策套用, 拒绝履行安置协议。

2、拒绝、逃避答复物业管理费用补偿诉求。

申诉事由:因温泉路项目建设,北湖区政府作为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于2014年拆除了位于渔场村4组余回珍合法的私有住宅一栋(三层)。

2014年4月,北湖街道办事处、北湖区安置办、郴州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湖区政府方工作人员与我们当面协商拆迁安置事宜。

一、因为房屋所有人为余*珍、邓*古夫妇,依据《温泉路项目建设(渔场村4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工作人员声称:已在人员户籍不在本村,不能提供安置房屋。

由于此房是我方唯一住宅,我方要求安置房屋,最终工作人员同意按同等村民待遇安置300平方房屋,鉴于已存被拆迁方人员户籍不在本村,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变通处理,诱骗签订阴阳协议,一份拆迁买断协议(用于提取买断资金流程之用,标准格式协议,不能修改)。一份按协商结果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待房屋建好后,退回绝大部分买断拆迁款置换300平方房屋,以达到相同结果,并由北湖街道出面签订了该协议(见附件1)。

我方保留当时协商相关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该情况,政府工作人员始终未否则该事实,但就是不履行安置协议。

后因政策调整,不建安置公寓,改为政府购买现房安置,安置地点为北湖区下湄桥片区五牛城。

 根据《温泉路项目建设(渔场村4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期限为30个月,截止目前逾期34个月。

二、同期村民采取安置,增加物业管理费用补偿方案,以2元/m²/月,30年,折算成货币形式补偿给拆迁户

申诉诉求:

1、 截止目前,其他村民均已分配安置房屋,要求履行协议并请明确回复何时安置300平方房屋?

2、 要求享有与本组村民同等权利,补偿300平方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折算成货币补偿款21.6万(30*12*2*300=21600元);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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