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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回应“请求花垣县扫黑办据实帮助受害者讨回公道”

时间:2019-07-09 09:51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3309

我叫向**,女,土家族,我女儿石**,女、苗族,是花垣县三山选矿厂法人(见《营业执照》)。

花垣县政府为了搞活经济,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鼓励国矿民采, 2010年,蔡**转让给我女儿一个硫化锌矿洞,矿洞编号:3—1,属龙潭镇李梅14采区所辖。他们协商达成:对原矿井巷道补偿100万元成本费用(已付现);对洞内近10万吨存矿、机械设备等打包作价300万元(未付),待我女儿将存矿拖运出洞生产后付清。我女儿接手后,采运的第一批矿石生产平均品味高达6点多,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又对矿洞投入了700多万元,掘进巷道3000多米,采、屯硫化锌原矿石7、8万吨。并对选矿厂投入了200多万元进行改、扩建,将砂机更换为复合型破碎机(欠16万元未付被起诉到花垣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中)。

2011年5月国家对各地矿区进行整改,整改精神文件要求:各个矿区按照每个矿井深浅、投入大小评估计算入股,由一家企业统一生产经营,每年年底进行分红。2、由势力较大的企业对每个矿井进尺以每米作价1000至1200元进行补偿买断产权,虽然我们的成本在1800元左右每米,但我们都能接受。3、业主原采的矿石属业主,由业主自行处理。整合前,我女儿选矿厂销售额过亿,向国家缴纳各项税、费3000余万元。她以为整合可以使矿山行业更加规范,减低风险,相信政府积极参加整合,配合采区整合推进,并按采区要求缴纳了20万元的整合费。(见《收据》 证据1)

相关领导不执行政策,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对抗国家政策、法律,以权代法相互勾结,强占我女儿的资产。造成我女儿直接损失3000多万元。事实与理由:

1、2011年5月,政府要求全县各采区在6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整合,否则将进行永久性关闭!当时,为了保住14采区,采区要求我们先配合签字,等把证办好了,再对矿洞进行评估。我相信了采区,配合签字。但是,采区根本不对我女儿的矿井不进行评估作价,并冒充我女儿的笔迹签名进行公证、工商注册。成立了花垣县德源矿业有限公司。(《见工商注册签字》 证据2-)

2、2012年,公司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私自由全**生产经营。股东发觉后,多次要求召开股东大会,2013年1月9日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全**告知大家,公司亏了480多万元,要求每个股东向公司缴纳5万元股金(见《德源公司欠款合计》)。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一致发现全**存在偷漏税款、私自占有公司财物等严重问题,股东一致罢免了全**,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公司的情况,公安局经查实,仅对公司进行了85万元的罚款,却不追究全**的刑事责任。(见罚款)全**还洋洋得意的告诉大家:正常缴税要100多万,我只花了85万,我还替公司节约了几十万!只要有钱有权,法律的约束作用还有吗!?

3、全**侵占我女儿10多万吨矿硫化锌原矿石,指派黑社会团伙故意伤人,并花了大量的公司资金行贿、吃喝。

2012年7月,我女儿听说公司证照办好了,按照政府的承诺,业主原采的矿山归业主,我女儿多次找公司协商要求拖运她的洞内存矿,直到9月,全**才答应,并要求不准写数量、服从采区监督管理等。(见《拖矿协议》、《申请报告》《火工品证明》《转户协议》)但不能马上进场,直到采区将我女儿的井口安上了铁门,11月我女儿才得以进场,她便委托她的弟弟石*上山去管理。11月20日,石*发现采区在偷运我女儿的原矿石,他进行了阻止,采区当天没说什么,就叫他们出洞了。21日,全**指派黑社会团伙20多人手持60钢管来到我女儿的矿坪,冒充派出所对石*进行搜身、搜车,一无所获,石*看事情不妙,他就挣扎开跑了,被黑社会团伙围住就打,当时有人喊:往死里打,打死了采区负责!工人看不过意,前去解劝,一起被群殴,致使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后,并无一人将受伤的人送往医院,也没有一人去看望受伤的民工。我们当天就向龙潭镇派出所报了案,但20多天以后,全**才买了王*、李**两人去抵罪,并不惜花重金去抹平此事。

从我弟弟被打以后,公司再不准我进洞,我的矿坪被全**占用;我的火工品被全**占用,一直没有对我进行分文补偿。我多次找相关领导反应,要求解决无果。

2014年,全**再次进行生产经营至今,并再次侵占我女儿的存矿石。

法律只是他们钱权交易的砝码,打压弱势普通百姓的工具!我们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而现实却是钱比权大;权比法大!他们打着整合的幌子,将我女儿的资产强行占有,我们每天都面临着银行贷款、个人借贷和劳务工资等的逼债!恳请领导替我追回我女儿的10多万吨原矿石的损失3500万元,还我们一个公道。

控诉人:向**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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