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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公执行不管 洞口县人民法院回应

时间:2019-06-04 10:0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7926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彭习尾,今年51岁,是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桃花村人。现在瘫痪在家,2017年11月我在给别人建房的过程中,因别人的操作失误发生事故,使得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绝境,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中断了,还欠下了30余万的医疗费,为了维持家庭基本开支,儿子从大学辍学外出务工。我出院后,我们找事故相关责任人,他们拒绝赔偿。我们只有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事故责任人中有村干部,凭借自己的关系网,拉通法官竟然将赔偿计算标准故意人为降低,每年的赔偿竟少算了6万元。我们没有办法,只有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的计算标准是存在瑕疵,但无明显不当”竟维持原判。我想知道二审法院明知道一审判决有错误,为什么不纠正?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错误:

一、法律规定误工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我一直在家从事建筑工作,在被告三方都得到质证170元每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既没有按建筑行业170元每天的标准来计算我的误工费,也没有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每年38944元)计算,而是按湖南省2018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2936元)计算,此项就少了26000元之多;

二、法律规定护理费应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年47885元计算。而一审法院按人均纯收入每年12936元的标准计算,计算标准就少了35000元之多。法院判决了一年的护理费,可是出事至今都快两年了,我一直都需要人照顾,试问?12936元怎么来维持日常的生活?合理合法合情吗?

查阅一审、二审法院这两三年来的同类案件,赔偿标准都不是按湖南省人均纯收入计算,为什么我的赔偿标准就按人均纯收入计算。医院的司法鉴定明确注明了后续治疗费所需要的费用,一二审法院以尚未发生为由拒绝判决,可以后续再上诉。我现在瘫痪了,女儿在上初中一年级,也面临着辍学,一家人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了,现在打官司的律师费,诉讼费都是找别人借的,何谈后期的上诉呢?

在二审判决下来后,我儿子去找洞口县人民法院本应退还给我们的3657元诉讼费,可是负责本案的兰柳林庭长以对方没有支付诉讼费为由,说是放到执行里面等收到对方的诉讼费再退还给我们。接着我去找洞口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洞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却以我不知道此事,不要找他,拒管此事。我有录音为证,此种行为太令人气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要退还诉讼费,可是洞口县人民法院却拒绝退还,最后我找了纪委的领导才退还本案的诉讼费给我们。现在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了下文,每次给执行法官打电话询问执行进度,都是敷衍了事,还反问我们是不是执行要向我们汇报,还说我们催的越急他就越不管。事情发展到现在,没办法了,在2019年5月23日,我去了当事人彭*俭家里与他协商,结果座在轮椅上的我被当事人彭*俭的老婆与母亲打倒在地,当时村主任也在,还是村主任将我扶起来了。听住在当事人彭*俭附近的邻居说,当事人在近段时间,既买了小轿车又买了货车。试问?还有没有王法了?天理何在?正义何在?公道何在?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我给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打电话,可是他不容我把事情讲完就挂断了电话。法律到底还有没有用了?还能不能维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了?难道事情真的要闹出人命不可才有人管吗?请求上级领导还我们普通老百姓一个公道。

尊敬的上级领导,请您们同情一下我们这种底层的老百姓。在没出事前,我们家就是贫困户,现在出了这样的事对于我们这个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我现在还是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女儿还在上初中一年级,也面临着辍学。老婆这么瘦小的一个人,在照顾我的同时,还要照女儿,还要干农活,一家人连基本的生活都快维持不了啦。一家人都快频临崩溃的边缘了,从出事至今,房屋老板和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闻不问。作为房屋老板彭科俭的房子,出事前还未开始搞装修,期间多次找他们协商,要他们拿钱治疗,都推脱说没钱,可是从出事至今,一直在搞装修,如今房子装修都已完成。我们全家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通过法院来维护我们基本的正当权益了,把这最后希望寄托于法院,可是如今又是一个这样的结果。这一年多来,一家人生活在巨大的压力中,巨额债务的压力,脊髓损伤是不可逆的,我可能这一辈子都将在轮椅上度过了。我依然相信,国家还是能够还我们一个公道的。

我恳请上级领导:

1.要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被告三方都得到质证170元每天的建筑行业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年47885元来计算赔偿金,并追加后续护理费。

2.督促法院尽快把执行落实下去,不能因被执行人有社会关系就敷衍了事,追回我们的救命钱。

3.依法追究相关主审法官的责任。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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