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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到底谁说了算

时间:2019-05-21 10:02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2806

湖南日报记者 欧金玉 史学慧

将住房改为商铺,从而获取更高的利益,相信不少临街的住户,尤其是一楼临街的住户都会有此想法。尽管对于“住改商”,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近年来,关于“住改商”扰民的投诉就从来没断过,它似乎成为了一大顽疾,让老百姓烦心,让管理部门头疼。最近,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紫荆园社区居民就投诉说,因社区随意盖章同意,他们那儿一“住改商”门店经营餐馆,居民饱受油烟噪声污染之苦,投诉多次均无济于事。

餐馆严重扰民 老板却是合法经营

受害最深的是紫荆园社区国庆新村5片1栋2门的住户,他们向本报反映说:

我们的房子自1995年建成后一直是纯粹的居民住宅楼。近几年来,一楼不少住户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或自用或出租,这片本来整洁安静的区域如今熙熙攘攘,吵吵闹闹,居民的生活环境大不如从前。最让人难以忍受的是,去年4月,市民欧某竟在我们2门的1楼租房办起了餐馆,不仅白天营业,晚上还搞夜宵,经常营业到凌晨三、四点,油烟、噪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我们先与餐馆交涉,后向社区反映,再向12345热线求助,却无人前来查处。原来是餐馆老板办了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

《物权法》明文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我们直接受害的住户没人知道此事,有关部门是凭什么颁发的营业执照呢?后来我们才了解到:紫荆园社区根据餐馆老板提供的5户居民的签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同意餐馆办理营业执照。而签字的这5户居民中,有3户是同样“住改商”的住户,有两户是在离餐馆较远的1门和3门的住户,受影响最深的2门住户无一人签字。

社区工作人员办事“不认真”惹祸

5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开福区紫荆园社区国庆新村5片1栋进行实地调查。这家餐馆外墙上悬挂着一块醒目的“虾匠”招牌,老板和店员正在忙着准备龙虾等食材。尽管几天来一直在下雨,但四周的空气中还是弥漫着浓浓的油烟味、虾臭味。

记者上到2门2楼,202的住户一见到记者就叫苦不迭:她是和儿子、儿媳、孙子合住的,气味重关上窗,拉上厚厚的窗帘还可勉强忍住,但餐馆常常凌晨三、四点还有食客喝酒喧闹,老房子又不隔音,吵得人根本无法入睡。儿子、儿媳都要上班,长此下去如何受得了?可怜刚刚几个月大的小孙子更是常常被吵得啼哭不已,只得经常放在别人家睡觉。她告诉记者,去年她听说欧某要在楼下开餐馆后就表示反对。对方称已报社区批准,她又去跟社区抗议。后来,社区工作人员和老板上门来征求意见时,她也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2门其他住户也都反对。可时至今日,餐馆仍在正常营业。

三楼住户家也是门窗紧闭,记者看到,房主虽然连抽油烟机的缝隙也堵上了,但房子里还是有一股臭虾味,令人恶心不已。房主哭着告诉记者,她老公因为实在是无法忍受这里的油烟噪音污染,被迫躲到别处住去了。

欧某的营业执照究竟是如何办下来的?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他们说是凭紫荆园社区开具的证明办理的。记者看到,证明大致内容为: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经营餐馆。那么紫荆园社区又是如何经过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呢?事后,伍家岭街道纪工委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是这样写的:紫荆园社区工作人员过某在办理餐馆老板欧某的“住改商”证明时,看到有5户居民签字同意,她电话核实3户后就为其办理了“住改商”经营餐馆的证明。过某未主动上门核实签名,系工作不认真、不仔细。纪委已对过某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依法办事方能解开死结

投诉居民想不通:开餐馆易扰民本是一件最敏感的事,社区离这里步行不到10分钟路程,工作人员竟然凭几个电话就草率盖章,从而种下矛盾。可更让他们失望的是,既然是工作人员懒作为、乱作为造成的,本应当立即纠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可是,社区却一直在“和稀泥”,要餐馆搞所谓的整改,要双方协商,意图将非法变合法。居民们需要的是一个干净安宁的居家环境,坚决不同意老板在此继续开餐馆,双方矛盾根本无法协调。

5月7日,紫荆园社区两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社区已对当时失职的工作人员过某进行了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餐馆老板已投资在此开店,如果取缔,会造成其经济损失,引发新的矛盾。社区已督促其搞好油烟、噪声无害化处理,尽量做到不扰民,目前情况好多了。可是居民要求高,依然不满意,社区也很为难,不知如何是好。对此答复,投诉居民气愤地说:社区这是有错不纠,想要将错就错,只顾老板利益而无视居民的合法权益。

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指出欧某申请餐馆营业执照的“住改商”证明是虚假或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最后,紫荆园社区负责人也表示将向上级请示,依法处理好这起“住改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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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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