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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应“再次控告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伪证充当医院保护伞”

时间:2019-05-17 09:32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8041

尊敬的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吴圣*,女,53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垭镇新路村教子岩组村民。请求政府领导调查核实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假证"的事实。

请问永定区卫计局领导?有没有法律规定卫计局有权就谁变更改患者的证据"造伪证"?有没有法律规定永定医院事后可以重新伪造"一次"写成45天虚假《病程记录》?多年来,卫计局不讲真凭实据,不实事求实的解决问题,而是利用职权充当医院保护伞,"四次"更改证据"造伪证"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纵容永定医院伪造假病历。欺压患者,多次逼迫本人认可假病历是真实的。

本人不服张家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维权多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强烈要求永定医院提交本人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到湖南省医学会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公道合理的划分责任。

一、事因2013年6月26日,我因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入住永定医院骨科门诊就诊:被覃初学医生误诊误治,脚踩胸背部治疗,踩得的"脊柱病"(脊柱深部韧带损伤、胸椎关节错位、凹陷变形)至今未愈。<有原始门诊病历为据>还原真相。

二、原始门诊病历还原真相,揭穿永定区卫计局"四次"更改证据"造假证"的事实证据如下:

①、2013年6月26日原始门诊病历记载:患者自诉:"右大腿疼痛",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查:腰腿活动正常。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处理:中医牵引、推拿及中成药治疗。

②、2013年7月2日,原始门诊病历记载:患者主诉:"腰骶部、胸腰段"出现疼痛。查:胸腰段轻微压痛,腰骶部轻微压痛。处理:推拿、悬吊及药物治疗。

永定区卫计局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华声在线》,《张家界论坛》上回复:永定医院"病历造假"不属实,卫计局更改证据"造伪证"一说不属实。全是谎言,欺骗政府,欺骗网友,不明真相,混消视听。

1、2014年10月28日卫计局医政科罗红*在假病历调查中,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患者自诉"腰腿痛"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伪证调查报告为据>

2、2015年8月26日卫计局副局长吴春*在湖南省《卫生厅》信访网上回复: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因治"脊柱病"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2016年7月13日省卫生厅信访转办单为据>

3、2018年2月6日永定区卫计局在《张家界论坛》回复: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患者自诉"右腰腿痛"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张家界论坛回复为据>

4、2018年5月30日卫计局在《湖南省信访局》网上回复:把我门诊因治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误诊纠纷,故意改成了门诊因治"腰腿痛"误诊纠纷,帮医院逃避完全医疗责任。<有5月30日信访答复意见书为据>

永定区卫计局为了帮医院变脱责任,把我的原始疾病右膝半月板损伤3年"右大腿疼痛"。故意改成了"腰腿痛",故意改成了"脊柱病",故意改成了"右腰腿痛",证据确凿。

2018年9月18日卫计局副局长给我的解释:是信访局工作人员文字输入错误导致。请问领导?明明是卫计局更改证据"造假证",为什么说是信访局工作人员文字输入错误导致?

三、永定医院伪造假病历情况:

发生纠纷后,院长王**对我说:覃**医生无资质,他是院长,只要在我病历上写上他王**的名字,他就可以承担一切责任。如此猖狂,指使主治医师覃按他编造的假病历方案重新伪造了一份假病历。

事后院长指使主治医师覃重新伪造的无中生有的一份假病历记载:"院长王**查房,患者拒绝转院,王主任看过病人后",要求当着对症处理,尊照执行》。伪造的长期医嘱单:"出院、转院、取消"也沒有护士签字。<有长期医嘱单为据>

住院间,我从未见过院长王,更谈不上查房,主治医师亲口承认:"院长从未给我查房,也沒有见过我本人的面"。<有覃的电话录音为据>还原真相。

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张家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张家界医鉴<2013>10日]其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认为本人没有响应院方的医嘱,及时转院而造成并相应承担责任。在院方治疗时,本人深知院方没有医嘱进行转院治疗,本人边不存在不同意转院治疗。病历上记载的转院治疗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因而是一份假病历。

五、申请假病历鉴定协议:

2017年5月4日经永定区卫计局副局长向**,主任阙*,永定医院副院长唐**,主任李**,本人吴圣*5人在卫计局签字一份假病历鉴定协议。协议内容:①、由吴圣*本人先垫付鉴定费用。②、若鉴定结果为假病历院方及时支付吴圣*垫付的鉴定费用。<有假病历鉴定协议为据﹥

六、司法鉴定假病历结果:

后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粤南<2017>文鉴字第37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院方事后伪造的,无中生有的,2013年9月24日上午8点,院长王**查房记录,患者拒绝转院记录,与我在9月22日"入院"告知单签字记录,时间相差2日,司法鉴定"笔记书写时间"相差1.5个月。是在我11月8日出院后院方单方重新伪造的假病历自行加进去的,完全证实是一份假病历,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是院方一手造成的,为此,本人不该承担责任。<有司法鉴定结果为据>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右确凿的证据面前,院方才承认病历造假是事实,无法变脱才履行协议,按票据及时支付了本人先垫付的11040元假病历鉴定费,<有院长王**签字的付款单>和<医院会计粟玉*在建设银行给我转款11040元凭据为据>证明:院方承认了病历造假的事实。

请问永定区卫计局领导???①、2017年5月4日副局长向**签字的假病历鉴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假病历鉴定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③、<永定医院院长王**签字的付款单>和<医院会计粟玉*在建设银行给我转款11040元凭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院方都自己承认病历造假了,为什么卫计局还要为院方开脱!?说司法鉴定结果上面,只写9月24日的病历,是在我11月8日出院后写的,并没有写病历"造假"两个字,病历就是真实的,强迫本人再次用假病历到省医学会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

院方提交的不是本人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经司法鉴定系事后伪造的一份假病历,省医学会拒绝鉴定。

诉求:

1、本人不服,强烈要求永定医院提交本人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到省医学会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公道合理的划分责任,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2、本人强烈要求永定区卫计局依法院方伪造的假病历,经司法鉴定系事后伪造,失去了法律效力。

3、本人强烈要求永定区卫计局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3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之规定,对永定医院院长王**,医生覃初学事后伪造假病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行证处理。

当否,请求政府领导为我作主,主持公道。

附件:有原始门诊病历,司法鉴定结果,覃**的电话录音,医疗事故鉴定书,伪证信访答复意见书。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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