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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问·投诉直通车》每日简报(5月1日)

时间:2019-05-01 18:3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6164

4月28日——4月30日,《投诉直通车》栏目共收有效投诉帖870条,长沙、邵阳、衡阳等地投诉量位居前列。收到回复共287条,凤凰县政府办、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运公交、凤凰12315、安乡县教育局、火连坡镇花园湾居委会、澧县澧西街道朱家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沅陵县委网信办、湖南移动在线、金色世纪、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郴电国际、马上消费金融、常德市公安局、回龙铺镇人民政府、邵阳县人民法院、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宁乡市教育局、邵阳火车站、五峰铺镇政府、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印象张家界售后、石峰区城管执法大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芦淞分局、郴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新邵县委网信办、瓜子二手车、拍拍贷、郴汽集团、桃江县公安局、普惠快捷、新宁县第八中学、新邵县自然资源局、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热市镇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新宁县人民医院、捷信中国HCC、怀化市网信办、隆回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八大公山镇人民政府、拼多多、苗市镇人民政府、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宣传统战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魅力永安、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吉首三维出租车公司、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邵东县委网信、桂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慈利县二坊坪镇人民政府、隆回县网信办、上海奥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尔客服、石门县交警大队、醴陵市网宣办、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寿县网宣办、宜人贷、中大互联教育集团、邵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邵县卫生健康局、衡山县交通运输局、石门县公安局易家渡派出所、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慈利县旅游和外事侨务局、深圳市讯联智付网络有限公司、桂阳一中、常德汽车南站、辰溪县红十字会医院、国家税务总局武冈市税务局、株洲市委网信办、安乡县政务中心、张家界市旅游质监、湘乡市医疗保障局、株洲市邮政管理局、湘阴渡街道办事处、阳和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安乡县政务中心、株洲市住建局、瓜子二手车、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隆回支公司、衡南县公安局、株洲火车站、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芷江县委网信办、武冈市邓元泰镇人民政府信访办、湖南印象等单位回复积极。

一、下列帖文,已得到处理或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宁乡市回龙铺镇白云村经常焚烧垃圾影响居民生活》一贴,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2、《控诉邵阳市双清区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违规办案》一贴,已转至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调查核实。

3、《五丰铺快递乱收费》一贴,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4、《常德市到下渔口汽车乱收费》一贴,已转至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查处理。

5、《在凤凰古城游玩返回长沙途中加油站卖天价中药》一贴,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6、《株洲醴陵湘东医院拒绝给资料》一贴,已转至株洲醴陵相关部门调查核处。

7、《投诉张家界西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贴,网友投诉已核实处理。

8、《因景区标识不明确,故重新排队浪费两小时》一贴,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二、回复精选

1、邵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黑白不分 当保护伞

邵阳县人民法院 回复:

一、本案的审理情况 2012年12月6日,被告丁某某取得了位于邵阳县塘渡口镇宝峰街30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修建了一栋八层的楼房。2013年3月1日,被告丁某某、李某某夫妇办理了共有产权登记,其中涉及本案诉争房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89.16平米,包含分摊面积12.41平米。 2014年7月6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自愿签订了《住房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

1、甲方(丁某某)将其楼房三层的一套住房卖给乙方(吴某某),套间面积189.16平米;

2、双方商定该房屋买卖价为每平米1473.9元,住房套间总价为278 800元整。办理房屋套间产证过户及土地使用证费用和手续由甲方负责;

3、双方在签订合同书后向甲方支付购房款238 800元,余款40 000元待甲方将房产证及国土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好后付清;

4、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按本房屋总价的两倍赔偿。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吴某某支付了购房款238 800元,被告丁某某将房产交付给原告。2014年10月22日,被告丁某某将所售房产变更登记到二原告名下,原告方委托亲属支付了剩余房款35 000元。后被告方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至银行用于贷款,下余房款5000元原告方未付。 原告方收房后,于2015年4月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接通了水电。在装修过程中,原告方发现房屋的“套间面积”与协议约定的面积不符,双方对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发生争议,被告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告方以二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本院。

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诉争房产面积重新测绘。经测定,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70.17平米,其中套内面积为153.68平米,分摊面积为16.49平米。原告方经房管局登记发证的建筑面积为189.16平米,诉争房产的建筑面积实际缺少18.99平米。

二、判决结果 本案系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系普通的买卖合同,后者在法律适用上更为严格,对开发商课以更严格的义务。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卖房时即知道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被告在卖房时该房已经确权发证,其产权登记面积即为189.16平米,发证系不动产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除非被告取得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实际面积的行为被证明为恶意,否则法院不能认定系被告有意为之。另外,本案原告起诉时已完成产权的变更登记,该房已登记至原告名下,仅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办理,后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也不同意办理。房屋面积差异系在案件审理中经第三方鉴定后查明,故法院没有认定本案中存在欺诈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而是判决由被告返还了多收的房款。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没有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原告在本案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2、投诉郴州市万华路华盛世纪新城二期一房两卖

郴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回复:

一、基本情况 华盛世纪新城项目位于市火车西站对面,由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麓峰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建设总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共9栋1250户。2013年3月12日开工建设,由于建设资金问题,部分房屋以网签的形式抵押给了债权人,您购买的34栋1704房即为被抵押房屋之一。

二、处理情况 针对您的投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约谈华盛麓峰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督促该公司主动联系您协商处理意见。据企业负责人反映,目前双方已达成一致,华盛公司承诺今年6月底之前解决债务问题并为您处理好网签事宜。

3、关于细沙坪乡廖家台自然村公路硬化不到位的问题

八大公山镇人民政府 回复:

一、 基本情况

笔架山村是深度贫困村,计划2019年出列。离镇政府所在地9公里,326户,1306人,贫困户118户414人,共计15个村民小组。笔架山村廖家台组有13户,53人,其中贫困户6户20人。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1户5人,地质避让1户1人,目前实际人口11户47人。

二、 通达工程项目正在实施

根据桑植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桑路发【2019】1号文件,关于印发《桑植县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附件1.将廖家台——徐家屋场——茶园坝列入2019年贫困村通达项目,正在实施。

三、 通畅工程条件

自然村通畅(通水泥路)是由全省统一规划,必须达到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人户集中的村寨;二是有25户100人;三是村寨离主公路直线距离要大于300米,户与户的距离不超过50米,根据你户反映的情况还达不到自然村通畅条件,但正在实施通达项目。如有疑问也可以咨询桑植县交通局。

、 我镇道路建设现状

八大公山镇是三乡合一的大镇,地域面积大、山大人稀、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其他乡镇,尤其是水泥路通畅很难达到省交通厅校定的条件。持续关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更是镇党委政府努力的方向。上次4月22、23部分群众反映的情况镇党委政府给予了回复,也与部分代表了见面,当面与县交通部门在电话里进行沟通咨询。目前,按照贫困村退出的标准和要求(一确保两完善)进行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超出当前脱贫攻坚这一阶段性任务的利益诉求,有待国家的更进一步发展,有待国家对边远地区公共设施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我们相信国家在下一步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中此类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4、溆浦铁路经适房房产证问题

溆浦县自然资源局 回复:

你们铁路小区是2011年6月22日经县发改局批准立项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属安置铁路内部职工居住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该项目选址位于迎宾西路北面,新火车站西侧,使用已登记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土地进行开发,项目实施单位为怀化铁路房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该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主体工程已通过规划核实验收,但因怀化铁路房建物业有限公司自身原因至今没有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所以一直没有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手续。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你们尚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的事实,建议你们尽快与怀化铁路房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督促其办理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续将便于你们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5、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拖欠临时工工资一年多未发

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回复:

我院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贵部转来网络舆情投诉事件,主要内容为:投诉人为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劳务派遣人员,其父亲于2018年-2019年在我院做了一年的临时工。工资从2018年4月份就一直未发,拖欠2018年4月-2018年12月,共计9各月工资,多次咨询,得到的答复一直在走流程,有签合同。 收到贵部转办件后,我院随即进行调查,投诉人为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后勤科水电班杨康同志,其父杨少雄与我院后勤科有为期一年的用工协议,协议中明确乙方(杨少雄)工作任务为:1.负责临床教学综合大楼污水地下储存池排放管道进行定时清渣、清淤,每隔3天(8-9时)清理一次;2.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3.如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经核实调查,杨少雄同志在2018年全年的工作任务中,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临时工协议中的条款。而我院因财务审核未及时发放协议中所约定薪酬系因财务系统与用工科室衔接不到位所致。

医院已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尽快将薪酬予以发放,投诉人表示理解。

6、衡山汽车站客运湘D42019车主故意拒载乘客

衡山县交通运输局 回复:

2019年4月24日早上6点,楚湘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队负责人旷某,在衡山汽车站内查验衡山至衡阳班线湘D42019车票时,发现有一名乘客上车未购票,当即提出请乘客补票,因县发改局核定衡山至衡阳票价为18元/人次,而该乘客当时只愿出15元。于是,旷某请其下车补票后再上车,为此两人发生了口头争执,最后以报警处理,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楚湘公司对旷某个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旷某向乘客道歉,最后得到了乘客的谅解。 今后,我局会进一步加强督促客运公司对司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素质培养以及对企业服务质量的培训。另建议对票价有疑问的乘客可直接咨询衡山发改局。

7、新宁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太高

新宁县人民医院 回复:

4月25日,有网友在“华声在线”民情通道栏目投诉我院住院费用过高、违规检查项目多、留置针乱收费、违规收取空调费等问题,收到此投诉后,我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患者的治疗及处置情况

该患者于2019年4月21日因电锯伤后右小腿疼痛、流血3+小时自行入院,入住我院骨科后,予完善初步检查,见右小腿下端前内侧可见约6.5cm×2.5cm、5.5cm×1cm、1.2cm×1cm裂伤,创面极不规整,内可见大量黑色异物残留,伤口污染严重,深达胫骨表面,深约2.5cm,皮肤软组织损伤重,局部皮肤血运差,刺之无明显渗血,胫骨可见约1.2cm×0.5cm×0.15cm骨皮质分离,未达骨髓腔,伤口内渗血,压痛,未触及明显骨摩擦感,左足背动脉搏动可,足踝关节活动可,末梢血运正常,左下肢痛温觉存在,立即急诊局麻下行右小腿清创缝合术。 术后予抗破伤风、预防感染、消肿、镇痛及能量支持等治疗 ,并完善三大常规、凝血常规、血糖血脂、电解质、定血型、肝肾功能、免疫四项、红细胞沉降率、C反应蛋白、心电图、胸部DR等常规检查。 4月22日予右小腿伤口换药,见伤口渗血较多,加予一次性棉垫覆盖,并用绷带包扎固定妥当;23日为促进伤口愈合,遂予烤灯照射伤口,促进血液循环;24日给患者换药时发现其右小腿伤口外敷料有少许分泌物,呈淡黄色,伤口红肿,内侧约1cm×1cm圆形区域皮肤发黑,有少许较清亮渗出,皮肤温度稍高,压痛明显。遂予切除局部发黑坏死皮肤,拆除部分伤口缝线,取少许分泌物行细菌培养+药敏试验,予双氧水、生理盐水冲洗伤口,继续抗炎、止痛等对症治疗;25日加予烟酸改善伤口血运,换药时发现患者伤口感染征象较前好转;26日换药时发现患者伤口红肿较前减轻,无明显脓性分泌物及渗出,创面较红润,有较多新鲜肉芽组织生成;27日患者伤口炎性表现基本得到控制,无明显红肿、脓性分泌物,压痛明显减轻,皮肤温度正常,创面肉芽组织生长增多,伤口变浅,仅有少许清亮组织液渗出。考虑患者皮肤坏死后存在皮肤缺损,故建议患者可行伤口皮片移植术,患者拒绝,表示待伤口自行生长愈合;28日患者病情好转,要求出院,予以办理出院手续,交待患者出院后注意事项。 相关处置经我院医务科组织专家讨论,符合诊疗常规,无过度检查及过度治疗情况。

二、对于患者投诉的几点答复

患者在投诉中提到每日住院费用过高,差不多1000多元一天。经我院核查,其住院时间为 2019年4月21日 —— 2019年4月28日,共8天,总费用为4505.10元,日平均费用为563.13元,包括手术费及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其中西药费为1857.93元,中药费100.68元,日均药费244.83元。 其所投诉大小便检查、抽血化验、放射检查、心电图等项目为不必要检查的问题。经我院职能科室核查,这些项目均为住院患者常规检查,且检查结果回报中,发现患者血脂指标异常,免疫四项指标异常,医生建议其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测,及进行肝脏超声检查,但被患者拒绝。患者除外伤外,尚有其他异常指标,相应检查是必要的,符合诊疗常规。 患者投诉的多收留置针封管费问题,我院仔细核查出院清单,共收取了7次,其中21号3次(入院后静滴甘油果糖下午封管一次,晚上使用前一次,使用后一次),22号4次(用于静滴甘油果糖上午一组,下午一组,每组使用前一次,使用后一次),均是治疗必需,实际使用,不存在多收现象。 患者投诉住院期间医院没有开空调,但日清单上体现了空调费收费,我院经查证属实,对此表示歉意。前段时间天气较热,所以病房开了中央空调,近几天天气转凉,空调已停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停收空调费。但在患者出院前,科室都会再次核对费用,该患者的出院账单中,所有空调费已经冲停,实际没有收取他的空调费用。 我院在此例患者收费的核查中,虽没有发现违规收费情况,但也暴露了科室与患者沟通不够、收费项目告知不足、工作流程有待优化、工作人员责任心及服务态度有待改善等问题,这些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进行整改。投诉出现后,我院也责成科室与投诉人进行电话沟通,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目前,已取得投诉人的谅解。 感谢患者及社会各届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对于反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我院一定本着“不断优化、持续改进”的宗旨,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良的医疗服务。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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