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30 14:5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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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组外租鱼塘五万元资金的到位,本人曾多次向村委会寻求合法的分配方案。然而他们给出的回复是:以组形成的村规民约为准,少数服从多数的以投票的方式来形成最后的分配方案。这样,便有了2019年4月16日晚形成的最终决议结果为:1家中有一儿一女,女儿结婚的,不管你女儿户籍有没有迁出,一律都无权享受此款项的分配。2家中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结婚,而另一个女儿未结婚的,都可以享受此款项的分配。如果两个女儿都结婚,无论户籍有沒有迁出,只能其中一个女儿能够享受此款项的分配。3:家中有两个儿子的,无论结婚与否,无论他们的户籍有没有迁出,都能享受此款项的分配。本人属于第一种形式,也就是说结婚后户籍未迁出的,按照形成的决议无权享受此款项的分配。故此本人认为:这种以投票方式形成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村规民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相违背的,是一种多数人剥夺个别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背道而驰的行为。故本人要投诉界溪村委会,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