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3 16:42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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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蓝山县政府翻脸不认账 法理难容
2006年蓝山县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满足来往客商和市民出行的需要,准备开通出租汽车,并决定将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进行有偿出让。
在这一前提下,原蓝山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和蓝山县政府招商引资等文件精神和《城市公共客运交易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6家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模式及报价资料审定后,选中贵州玉屏昕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中标方。
同日,贵州玉屏昕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原蓝山县城市管理局签订了《湖南省蓝山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使用合同书》。
合同主要内容为:1、甲方(原蓝山县城市管理局)有偿出让给乙方(贵州玉屏昕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城市客运出租汽车100辆经营使用权,首期投放不得少于80辆。2、甲方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权期限的起始日计算以省级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再延期50天。3、乙方向甲方支付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每辆1.26万元人民币,即:100辆总计为126万元。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先付给甲方30万元定金。4、合同生效履行期间,乙方事先在甲方所在地依法注册成立公司。5、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积极组织审批程序工作,协调乙方办理各类证照。同时合同还对车型、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作了约定。
由于原蓝山县城市管理局一直没有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在玉屏昕昕公司多次催促下,对于取得批文一事,原蓝山县城市管理局一直无法确定省级主管部门在什么时间才能给予批准,于是,原蓝山县城市管理局主动提出为了减少玉屏昕昕公司的损失,可先将定金退给,并承诺只要出租车经营权能批下来,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在此条件下,玉屏昕昕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从蓝山县城市管理局领回了所交的定金,并一直与其保持联系,等待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今年玉屏昕昕公司获悉蓝山县城市管理局已撤销,其负责的城区公共客运和县内出租车营运的职能已调整由蓝山县交通局行使,而蓝山县交通局对蓝山县内出租车使用权有偿出让有了新的方案,拟将不再与玉屏昕昕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且蓝山县委和县政府也原则上同意了蓝山县交通局的方案。
在此情况下,玉屏昕昕公司多次找到蓝山县人民政府和蓝山县交通局,要求协商解决,妥善处理此事未果,
分两家企业中标,每家企业各16台。第一中标人可以优先选择公交线路。二、投标企业必备条件及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经济实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营业执照所注明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含有公交车营运项目。企业必须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将信用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并确定报名时间从
玉屏昕昕公司知悉后,深表震惊,随即委托律师向蓝山县人民政府和交通局发出《律师函》,告知玉屏昕昕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停止违法行为,但是被告方始终置之不理。
据玉屏昕昕公司了解,仅有三家企业报名参加投标,并且该三家企业的注册资金均不足1000万元,不符合报名条件,但是,被告方居然接受其报名。在2010年12月29日,被告方所谓的“评标委员会”开标确定了二家企业中标。
玉屏昕昕公司认为,该三家投标企业纯属“围标、串标”,被告方“评标委员会”开标确定二家企业取得蓝山县城市公交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是无效的。
在当今法制社会,政府竟然新官不理旧账,完全是人治,而非法制,蓝山县政府无视法律尊严,利用手中权力为所欲为,我们势必要讨回一个公道,向省纪委和各大媒体举报投诉。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