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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回应“绥宁县国土局言而无信 人民法院不作为”

时间:2018-06-21 15:4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674

尊敬的上级领导,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接待我并听取我所反映的情况。

我是湖南省绥宁县黄土矿镇石溪村6组的一名普通村民,现在我怀着一颗诚实的心,向政府实名检举绥宁县国土局不作为一案!

一.事实与经过

2016年2月我向国土局举报绥宁县黄土矿镇石溪村5组村民刘思财蔑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入农田并私自修建违章建筑,国土局对刘思财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今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时期已到,对于刘思财的强制执行却未落实。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言必行,行必果!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据绥宁县国土局回复文件中答复此案件已移交绥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如今时间一年将至,绥宁县人民法院以案子太多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刘思财非法强行占用公共马路并侵占水渠,导致土地被破坏,交通严重堵塞,一旦上村引发火灾及其他灾难,救护车无法驶入,后果不堪设想!水渠下游流水不畅,导致农田缺乏水源。刘思财视法律为儿戏的猖獗行为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居住及生活。刘思财对村委会人员及其他村民的劝阻不予理会,依然我形我素!

在法律面前,百姓必须做到遵纪守法,不违反法律的同时宣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政府及机关办事人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违反法律的任何人,都应该做到严惩不贷。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我国法律是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特别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国家更是三令五申,严厉禁止非法侵占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村民刘思财不顾法律,不仅非法买入土地,还私自违规建房,占用马路的公共面积,霸占水渠!

这不仅对村民以及子孙后代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更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藐视,如果任由刘思财非法占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自由发展,放任不管,恐引起他人效仿,形成恶性循环,带来极其恶劣影响。

二、请求

在此请求政府部门依法查清事实,对国土局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对被举报人刘思财非法买入农田,修建违章建筑,占用马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尽快拆除刘思财家的违法建筑,恢复马路的交通状况,还其他村民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恢复水渠的流水量,还石溪村村民一个美好形象,彰显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威信,增强老百姓对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信心。

以上内容为本人实名检举,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希望领导尽快落实,调查处理,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之尊严,社会之正义,还百姓事件之真相!

此致敬礼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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