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6 16:58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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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薇佳园”业主反映开发商欺诈业主调查回函
我区自从收到华声在线网站《投诉直通车》关于“紫薇佳园业主反映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的调查函后,迅速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引发购房业主投诉、上访的焦点是关于该宗地块出让年限的问题,业主认为其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居住用地土地出让年限理应为70年,且该楼盘销售均价与土地出让70年的其他楼盘差不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认为:
一、关于土地出让40年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只要未超出法定年限都是合法的。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通过挂牌取得“紫薇佳园”二期的土地使用权【常鼎国用(2006)第1046号】,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
二、关于其商品房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定价基于多种因素,主要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市政公共设施费用、管理费用、融资费用、税费等。紫薇家园二期预售商品房的定价不能简单与周边其他楼盘作对比,因其地段、容积率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的不同而会不同。其预售的商品房定价已在物价部门备案,实际销售价格在备案核准价格之下,应属合理。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中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行为的问题
购房业主向开发企业预交购房款、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合同是否构成欺诈及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当事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由当事人依据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六条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紫薇佳园”业主投诉、上访所涉相关问题,我区正在依法依规积极处理中。
相关投诉:
http://ts.voc.com.cn/index.php?question/view/59612.html12月29日,鼎城区政府城市办补充回函称:
通过开发商补缴土地出让金,已完成土地出让年限40年到70年的变更,业主代表一致表示认可处理结果。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