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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回复“邵东人民法院篡改国家名字 随意招聘法官”

时间:2017-10-12 17:13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3696

2017年9月1日,我们收到邵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1民初296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陈建忠、李小红、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收到裁定书仔细一看,邵东县人民法院居然依照《中“黄”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我们从小只知道我们的祖国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叫中“黄”人民共和国,对照该裁定书再仔细一看,被告陈建忠、李小红竟然都是1974年12月14日出生,同为经商,同住邵东县火厂坪镇毛坪村,一个堂堂的人民法院,出具一个法律文书,居然如此不严谨、不认真,枉对“人民法院”四个大字啊,人犯了错误要改,邵东县人民法院知道错了以后,不久又给我们寄来了补正的民事裁定书,中“黄”人民共和国终于回归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是李小红、陈建忠依然是同年同月同日生,居住地依然是邵东县火厂坪镇毛坪村,邵东人民法院依然拒不认错,这也不打紧,我们在收到第一次裁定书时,审判长:姜青平;人民陪审员:石崇;张希卫,可仅过了7天,我们收到了邵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时,审判长:姜青平;审判员:石崇、张希卫,仅仅过了7天,两位人民陪审员摇身一变成了堂堂正正的审判员,众所周知审判员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人民,不是一般人想做就做的,而是要经人大正式任命才能担任的,邵东县人民法院是在随意招聘法官啊,一个人民法院如此草率办案,法律公信力何在,脸面何存?

在本案中,除了被告陈建忠与原告洞口县平安建筑器材经营部签订过租赁合同外,其余三位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也未租赁过原告的建筑器材,也未与原告进行过结算,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邵东县人民法院不作任何审查,就将我们的账户全部予以查封,我们当然不服,立即提起复议申请,可邵东县人民法院拒不认错,驳回我们的复议申请,在驳回理由审查中非常的搞笑,邵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只作为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被保全申请人是否该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诉讼财产保全审查范畴,这有待于实体审判确定,故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即可,言下之意,冻错了没有关系,错了由申请人赔偿即可,可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可邵东县人民法院对此法条视而不见,枉法裁判,这样既害惨了我们,也害惨了原告。

邵东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篡改国家名字,随意招聘法官,糊涂办按,草率办案,明知有错,拒不改正,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利益链条呢?如此办案,何以服众?人民法院公信力何存?让我们老板姓情何以堪?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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