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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公安局回应“控告城步县公安局用无法医鉴定资质的尸检鉴定结论”

时间:2017-03-23 16:38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805

控告城步县公安局用无法医鉴定资质的尸检鉴定结论,作为彭毅死亡原因的证据,欺骗我们二十多年。

控告人:彭贤佑 男 汉族,现年87岁,现住城步县西岩镇温塘村四组,身份证432627193011242274,,中国人民解放军47军抗美援朝退伍军人。

1990年12月15日,城步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我儿彭国良涉嫌贪污一案时,传唤彭毅问话,结果第二天彭毅尸体被发现离奇死于距离县城回家反方向的肖家庄附近山上。我始终认为彭毅的死与是城步县检察院有关,检察院必须讲清楚,而城步县检察院给出的说法是彭毅私自外逃发病,与其无关,这是说服不了我们的。二十年后,我们委托农民杨宗才调查此案,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城步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侦大队张和军、杨星华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和杨宗才调查结果是一致的,城步县公安局以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立案后,我们才委托杨宗才在互联网上公开举报,这是合理合法的。

城步县公安局对我儿子彭毅非正常死亡根本没有立案侦查,却参加了1990年12月20日县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关于《彭毅死亡一事几个问题的研究会议纪要》会议,城步县公安局对我儿子彭毅非正常死亡,没有侦查破案、作出合法尸检鉴定,就对彭毅死亡原因非法定性,认定彭义属于私自离开,城步县检察院不存在刑讯逼供、殴打行为,故对彭义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城步县公安局是完全是凭刘盛源一个人以作虚构事实介绍,我儿是被刘盛源和杨小舟传唤问话被打死并且移尸伪造现场,和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公安局违反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的杀人案。城步县公安局接到庄稼村肖祥银报案,知道是城步县检察院经办的案子,就撒手对我儿子彭毅非正常死亡根本没有立案侦查。为了包庇涉案人员,城步县公安局伪造了《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写了《关于彭毅死亡一事情况报告》,送到了湖南省检察院,欺骗了我们二十多年。

从城步县公安局伪造《无资质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违反了1980年5月1日公安部颁发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4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

我儿子是1990年12月15日被刘盛源传唤问话时被殴打致死的,何祥云、周合明在1990年的时候还没有具有鉴定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3、城步县公安局违反1980年1月1日施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城步县公安局解剖我儿子尸体不允许我们家属到场,并且周围派重兵把,使我们不知道解剖的真实情况。

4、城步县公安局违反1980年1月1日施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由专门知识出的人进行鉴定。1990年12月20日彭毅的尸体解剖以后,城步县公安局指使何祥云,周合明作出尸检结论,彭毅的尸检鉴定书1992年2月2日作出的,现从何祥云的第一个培训证发证时间是1995年11月8日,第二个医疗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9月30日,第三个法医证是2006年1月11日发的。周合明自己写的证明称是法医,以湖南省公安厅,职称改革小组的三个文件中都没有周合明的名字,所以,1990年12月15日彭毅死亡时,何祥云、周合明还不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医鉴定人员,却冒充公安局的法医伪造了《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彭毅的尸检鉴定书上何祥云、周合明,曾光纯的名字是打字员打印的,何祥云、周合明、曾光纯不敢签名。

5、城步县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城步公安局把没有法医鉴定资质何祥云、周合明作出《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作为认定彭毅死亡的证据,没有告知我们,城步县检察院却还称死者方对尸检结论并无异议与不服,也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被隐匿二十年,使失我们去从新鉴定的机会,致我们夫妇上访申诉二十多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上级检察机关被城步县公安局伪造《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所欺骗,不作处理,涉案人员至今还在逍遥法外。

今天,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国,用铁的手碗打击贪污,司法腐败,纠正冤假错案。使我儿子彭毅的冤案昭雪看到了一点希望,过去二十多年我们没有证据能证明《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是伪造的,2015年2月12日刘盛源诬告杨宗才诽谤罪被坐牢,城步县法院复印了何祥云的三个法医证,三个法医证的发证时间、和周合明自己写的证明,我们才知道,我儿子彭毅死的时候,何祥云,周合明根本不是法医,认定我儿子死因的证据《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是伪造的。骗了我们几十年了,我们夫妇都八九十岁了,路也走不动,眼睛也瞎了,不能再去上访,我们跪求您们能为我们伸张正义,报道事实的真相,在百忙中察看我们的冤情,

谢谢你们!

敬礼

申诉人: 城步县西岩镇温塘村四组 彭贤佑

我儿子彭洪益联系电话,

2017年3月17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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