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3 16:5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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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杨英娥,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神滩社区5组223号,联系电话13117593541。原在邵阳市大祥区神滩农贸市场以卖鸡鸭为生。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左右,相邻滩位的罗正龙(男,1987年2月4日出生)借口一顾客先从他那里问价后到我这里买了半只鸭子,就冲到我的门面内将我的全部鸡鸭扔在地上,并来殴打我。我当时手里拿着卖鸡鸭所用的菜刀,罗正龙就先来抢我手里的刀,我根本不敢还手,只好抓紧菜刀站在那里。后来,罗正龙突然走出我的门面返回其自己的门面,从其门面里拿出一把刀子再次向我的门面里冲来,幸好被市场管理人员劝住。之后,罗正龙的家属不准我在菜场里卖菜,但他的菜摊子一直正常经营。
此后,城南派出所进行了调查,我并没有抢他的顾客。在调解中,我也对罗正龙的伤表示怀疑,因为我根本没有还过手。要求他提供医院的住院护理记录,但被拒绝,故调解未果。2016年7月25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罗正龙的起诉,2016年8月22日由陈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申请法院调取原派出所委托的司法鉴定书和罗正龙的住院护理记录等资料,被无理拒绝,也未作出任何裁定。在审理过程中,陈功法官强行要求我调解,并承担主要责任,我没有同意。此后,大祥区人民法院向我送达了一份签署日期为“二0一四年九月十四日”的(2016)湘050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我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当时被告手中正拿着一把菜刀,原告即去抢夺被告手中的菜刀,在扭扯过程中,被告手中的菜刀将原告的右手致伤…”“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没有冷静、理智的对待处理,致使纠纷扩大,其手中的菜刀将原告的右手致伤…依法确认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我不对该判决书不对两份法医鉴定描述的伤不一致、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罗正龙没有实际住院治疗等客观事实发表意见,仅就该表述我的过错是不冷静、不理智,想问问我们的法官和人民法院,在被非法侵害时,受害人首先要考虑的是不是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按照该判决,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要保证加害人不受到伤害,如果手里有劳动工具,应该先放下来,以免加害人抢夺时受伤。如果真是这样,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该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了我对加害人罗正龙实施了主动的伤害行为,而是罗正龙来抢我手中的菜刀时受了伤,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我都没有实施,仅仅是紧紧握住菜刀而已。
收到判决书后,我于2016年10月8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过程中,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又向我送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的(2016)湘0503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判决书的结案日期应为“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于2016年11月16日由朱红伟、汪臻、潘婷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审理,我再次提出申请,请求调取罗正龙的住院护理记录等资料,但也被拒绝。2017年2月16日,我接到大祥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到法院领取二审判决书,但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再次向我送达了签署日期为“二0一四年九月十四日”的(2016)湘050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没有中级法院的案号和公章。
我不明白,我依法提起上诉,缴纳了诉讼费用,不论输赢,人民法院应该给我一份判决书,不知道是不是法律有了新的规定,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将一审判决书再送一次就认定为结案。由于没有二审判决书,我无法申请再审和申请法律监督。法律竟然成为了法官和法院任何戏耍的儿戏,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已荡然无存。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