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27 17:0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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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7月29日在泰康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续保日为每年的7月29日,但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无端提前在7月26日将本个银行账上急需周转资扣走,影响其正常的资金周转,造成经济损失。本人认为:泰康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提前从本人账号上转走本属于其个人的资金,该公司违法了合同法,单方面违背合同,并且侵犯了客户的个人财产权,被提前转走资金的知情权和愿意续保的选择权。本人要求:1、泰康公司向本人赔道歉。2、本人已致电要求该公司在7月27日前将无故转走的金额退还给保户,但该公司至今没有答复。客户有选择续不续保的权利,提前转走等同于保险公司强制客户续保!3、客户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由该公司全部承担、4、此事已造成本人对该公司的不信任,对本人账户产生不安全感,因为保险公司想什么时候扣钱就扣,无视客户的正当权益。保险公司单方面违反合同,现客户要求足额退保,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5、如果此事在7月29日还没有处理好,也就是说被提前扣走的钱没有还给本人,而顺理成章成了本人的续交保费,本人一概不予认可。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