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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粮食局回应“长沙县粮食局抚恤金发放不足额”

时间:2016-05-16 15:48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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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文鸿禄1948年南下长沙,1953年进入长沙县粮食局工作,工作40余年,退休时享受正科级待遇,生前每月可领4000元左右的退休金。

2009年10月份,文鸿禄因病去世,享年82岁。同年,长沙县粮食局一次性发放抚恤金3万元,此外再无其他补助。

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长沙县粮食局总计发放抚恤金仅3万元,这严重违背国家离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的政策。据此,我请求上级组织重新审查配偶文鸿禄的干部身份,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依法补发丧葬费,和2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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