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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建局回应“衡阳晓华房地产延期交房 乱收费”

时间:2016-03-24 15:30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905

出卖人: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肖衡武

委托代理人:肖康华

注册地:衡南县云集镇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22000010148

注册地址:衡南县新县城迎宾路

联系电话:0734-8532280

邮政编码:421131

一、 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拒不支付违约金。

2012年11月10日,本人就购买位石鼓区合江套路195号28层高“雁津大厦”(注:“雁津大厦”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套天雁机械厂门口左侧)1号楼304号房事宜与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衡阳市商品房购买合同》 (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在2012年11月10日交付首期款,剩余21万按揭贷款,并且开发商承诺可以办理房产证。

合同约定最后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特殊原因,国家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行为和法律政策原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进度变化的,可延期3个月交房。但开发商目前不但没有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交房,并且延期交房期间未做任何正式的书面通知或公告。本人及家人多次到售楼中心或电话方式咨询具体交房时间,但开发商都没有给予明确回复。直至目前为止,售楼中心仍以市政府正在开发该地段为由一直无法达到约定的交房条件,并且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根据《购房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在开发商延期交房,且我不同意退房时,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但至今为止售楼中心的答复概不承认该部分合同内容,一直以市政开发为由拒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将所有责任推脱到市政府的开发,不作为等因素影响他们达到交房条件。

二、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部份购买者签订的合同不是衡阳市房管局规定的网签合同,且不到房管局备案,影响到后期业主办理房产证。同时很大一部分业主交钱购买晓华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只有一个收款收据或是收款收条,该开发商售房手续存在很多违规违法操作。

三、 开发商乱收费

由于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交房几年时间,一些业主急需用房,只能先进行装修,对此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但不支付违约金,而且要求购房者在装修前,必须交纳多项不合理费用,高达一万玖仟元正,否则以拒不交钥匙给业主相要挟业主,而这些费用大多是违法乱收费,开发商拿不出任何合理、有效的正规文件。明细如下:

国土分户:3300

测绘工本和代办费:2600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很显然,这个委托人就是开发商,因此,房屋测绘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不应该再将此项费用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

并且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154号)中明确指出: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得强制二次测量,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测量费用。

电表开户费:6300元

水表开户费:4600元

(但根据《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湘价(2009)59号、《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衡价房(2009)250号之规定,水电开户安装费应包括在房价内。)

燃气开户费:1800元。

(此项费用国家已经规定,业主可选择自行到燃气公司办理,开发商无权收取)

有线电视:400元

(根据《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衡价房(2009)250号之规定,由购房者入住后自己开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相关费用。)

这些收费,开发商也无法给出任何合情合理的理由及依据收取,我与售楼处协商,对方售楼部人员先是说自己无权处理,在我要求对方联系可以处理的领导或者老板出来协商解决,或者是给个联系方式,对方态度恶劣,说就算有都不会提供给我,并且坚称不交费,绝不给钥匙“交房”(该商品房目前仍未达到国家明文规定的交房条件)。

以上晓华房地产公司不合情理,不合法规的乱收费情况严重,皆可提供相关凭据,望衡阳市相关部门明察,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公正,公平合理的健康文明市场。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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