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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地不过户 债权人讨债不成添新伤

时间:2011-09-16 15:48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5170260

 

  漫画/傅汝萍

  编辑同志:

  湖南融城自来水公司是一家民营自来水企业,初创时注册股东为湖南中电房地产公司等3家。2003年,我向该公司销售了大批地下供水的管件,但对方长期拖欠货款不还。无奈中,我2007年起诉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湖南融城自来水公司偿付我货款350万。因对方一直未还款,我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开福区法院依法冻结了湖南中电房地产公司名下一宗土地,以便拍卖后偿还我的债务。我按法院的要求缴纳了7万元的评估费,评估公司做出评估报告后于2010年3月登报公示了评估结果。谁料,4月13日(已经超过异议期)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说,他们已于2007年3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组织的一次拍卖中购买了这宗土地,只是现在还未过户。开福区法院便中止了这宗土地的拍卖程序。

  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权属是以登记过户为准的,司法冻结的权限为两年。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自称购买了这宗土地,却未办理过户手续,这宗土地至今仍在湖南中电房地产公司名下。开福区法院为何要中止拍卖这宗土地?作为一名守法的公民,我旧伤未愈又添新疤,希望党报给我讨个说法。

  谢伟辉

  调查附记:

  一块土地被重复拍卖

  接到谢的投诉后,记者于近日采访了开福区法院执行局的艾局长。艾局长说,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自己在法院工作多年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怪事。开福区法院冻结这宗土地完全是合法的,因为执行时,法官专门到了长沙县国土局,查明了这宗土地在湖南中电房地产公司名下。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提出异议后,为了查明事情真相,他亲自带着当事人到雨花区法院查阅了相关卷宗,了解到因为湖南融城自来水公司欠了多起债务,债权人起诉后,长沙市中院指定雨花区法院一并审理。雨花区法院依法拍卖了湖南中电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确实也购买了这宗土地。记者看到雨花区法院也出具了书面证明称:这宗土地已拍卖,拍卖款740万已支付雨花区、天心区、长沙县执行款,余款为798.79元。于是开福区法院便中止了此宗土地的拍卖程序。

  购地不过户带来后患

  债权人讨债不成添新伤

  按常理,购买土地、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后,人们都会迫不及待地办好相关的法律手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花740万购买了土地竟然至今不办理过户手续,确实令人费解。艾局长介绍说,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称自己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是交不起过户的手续费。

  艾局长说,法院执行是以债务人财产的权属登记为准的,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购买土地后却又不办理过户手续带来很多弊端:既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又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利于湖南中电房地产公司拿着这宗已卖出的土地骗人。刚开始,开福区法院还打算将这宗土地重新拍卖一次,因为如今的拍卖款,足以支付谢的欠款和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购地款,但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不同意,认为这宗土地已是该公司的合法财产,他人不得侵犯。

  艾局长介绍说,此事发生后,最受伤的是当事人谢伟辉,债务未得到清偿,又白白搭上了7万多元评估费,但法院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他表示:这个案子确实很特殊,他们将向法院领导汇报,以便妥善处理好此案。

  问题如何解决引起争议

  受害人要求依法维权

  谢伟辉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开福区法院的拍卖程序是否应当继续进行?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是否该对不过户引出的后果承担责任?一时成了大家争论的焦点。有人说,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的行为给他人财产带来了损失,至少应当赔偿谢伟辉因此造成的损失;有人则说,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付款买地是事实,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过户期限,过不过户是他自己的事。

  对此,投诉人谢伟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未办理过户手续,完全是自己的责任。开福区法院应该认定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异议申请,依法拍卖这宗土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此事请教了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他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的权益是以登记生效为准的,长沙市辰午实业公司不按照法律办事造成他人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欧金玉 史学慧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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