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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公安局回复“湖南省永兴县公安局枉法追诉”

时间:2015-12-14 10:10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1072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悦来镇悦来村陈家洞自然村的全体村民。

事情的基本情况是:2015年10月13日,我村村民史习胡,史水军,史习甫等四人突然被永兴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永兴县看守所,2015年11月20日又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2015年11月30日,村民史国亮也同样被该局刑事拘留,至今未告知其家属拘留罪名和理由。经了解,该局之所以对上述村民刑事羁押,是因为在2012年原悦来供销社停办后非法转让上世纪70年代由其无偿使用,一直属于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给唐鴻兵,邓运廷等私人非法开发商住楼(现名悦来镇大市场)出售,被我村全体村民知道后自发依法制止。然而该事情在2013年初经悦来镇副镇长何永光和悦来村大队支书史美福等干部多次协调,最终由开发商自愿补偿我村村集体12万8千元土地款而和平解决。此后一直相安无事,现悦来大市场已建好和对外销售也差不多已售完。但是,时隔近三年后,永兴县公安局对这一事件突然兴师动众,特别成立专案组出动大批人马对我村相关村民进行抓捕和羁押,则令人完全无法理解,也让我村全体村民感到无比愤慨。对此,我们认为,就永兴县公安局所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而言,史习胡,史国亮,史水军,史习甫等村民根本不构成犯罪,该局完全是枉法追诉,严重侵犯上述村民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此事我们也咨询了四,五个律师了,他们都一致认为此事只是一桩小事,根本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

—,史习胡等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没有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而寻衅滋事和其他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首先,史习胡等人系为永兴县悦来村陈家洞村民小组集体利益而参与协调,谈判等行为,并非为自己个人利益,也没有获得任何个人非法利益。这从除已为集体公益事业支取8000元外,所给付的12万多土地补偿款从2013年至今都在村集体掌管就足以证实。同时,我村村民与对方交涉系村民为维护村集体利益而自发行动,并非由史习胡等人组织和召集。

其次,永兴县悦来村陈家洞自然村全体村民要求悦来供销社和开发商唐鸿兵,邓运廷等人退还土地或给予土地补偿有正当,合法的事实基础和理由,完全不属于无事生非,恶意挑衅,无理取闹。2012年,悦来供销社停办后将其所占用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唐鸿兵等人开发商住楼出售,改变了悦来供销社原土地的城镇集体公益性质,变成了私人商业用地,但其中的部分土地属于永兴县悦来镇陈家洞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部分土地位于农村,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就一直属于陈家洞村农民集体所有,虽然70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被以建立悦来供销社公益事业需要被占用,但当时并没有给予任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未经有权部门(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没有征收为国家所有。陈家洞村也只是同意给予其使用管理,并没有同意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无偿归悦来供销社或国家所有,因此,该土地的性质从未改变,依法仍属于陈家洞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以及1995年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四款“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等规定。陈家洞村及其村民当然有权要求收回有关被悦来供销社占用土地或要求给予土地补偿。事实上,史习胡等村民当时就此问题咨询了永兴县国土局和永兴县司法局等部门,国土局,司法局等部门都认为应当给予补偿,所以陈家洞村依法向县国土局进行了投诉,并已准备好材料在协商不成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后来经村镇干部组织协调达成了补偿一致意见而未打官司,可见,无论对上述原属于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现所有权如何最终决断,我村村民都有提出退还土地或依法补偿的正当,合法的权利,根本没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或其他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二,史习胡等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系占用土地方在村镇两级干部组织协调下自愿给付,制止唐鸿兵等私人开发商非法占地和开发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如上所述,陈家洞村集体有权主张收回土地或土地补偿,那么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史习胡等陈家洞村民当然有权通过阻工等方式自救,以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同时该土地的商业开发由私人开发本身违法,又从当时到现在都没有合法的用地,规划和施工手续,对于其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予以制止。同时,在制止开发商非法开发过程中,史习胡等村民都是理性,和平行动,没有对开发商等人人生进行威胁,要挟,没有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坏财物,起哄闹事等违法行为。而且,假设在正当阻工中有所不当,也完全不存在达到犯罪所需要的情节恶劣,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违法程度,最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显然不构成犯罪。

综上,我们认为,史习胡,史国亮,史水军,史习甫等村民完全不构成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和其他任何犯罪,且案涉事情已经在当时经政府协调处理妥当,早已相安无事,根本不能也不需立案追究,但永兴县公安局为这一小小事件特意成立专案组,时隔三年后劳师动众,枉法追诉,严重违背了习近平主席和共产党所确立的“依法治国”的纲领性要求,严重侵害了史习胡,史国亮,史水军,史习甫等村民的合法权益。上述枉法追诉行为如得不到立即纠正,不仅达不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反而撕裂了本已稳定的相关社会和秩序,重新挑起了社会矛盾。永兴县公安局上述枉法追诉行为引起了我村全体村民和当地知情群众的强烈困惑和愤慨!因此,为了维护史习胡等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我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我们特怀着悲愤而急切的心情郑重地向上级提出报告,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立即纠正或督促纠正上述枉法追诉行为,并肯请有关领导督促早日无罪释放我村村民史习胡,史国亮,史水军,史习甫四人。我们湖南省永兴县公安局如此对待老百姓,叫我们老百姓每天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每天提心吊胆,担心不知哪个睡梦中就被抓走了,恳求有关领导来解救我们老百姓!跪求!

此致

敬礼!

永兴县悦来镇悦来村陈家洞自然村全体村民

2015年12月9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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