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7 16:0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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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刘连生借款纠纷”处置情况回复
一、基本情况。
客户刘连生于2006年12月25日借款7万元,利率为10.2%;于2008年12月29日分两笔借款21万元(18万元和3万元),利率为9.3%。共计28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以刘连生座落于大浦街道上,S315线马路旁的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2011年5月5日,在其贷款逾期未归还的情况下,刘连生私自把已经抵押给信用社的房产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并已签订协议卖价178万元。大浦信用社得知消息后,5月6日信用社马上到大浦法庭起诉刘连生并和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去相关部门进行了财产保全。2011年6月29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大浦法庭进行了调解。在法院封了抵押物后,房地产开发商多次与大浦信用社协商,我社坚持原则,请求法院按程序依法办理。在开庭前期,开发商和刘连生一起多次去了联社,请求对其利息进行优惠。联社领导在得知其家庭情况后(其妻得癌症死亡、其子因车祸留下脑震荡后遗症,妻女已嫁人,刘连生家里就两口人;
一个年老的父亲带着一个精神不正常的儿子),同意优惠利息,全部未按原定利率收取利息,优惠利息达到5.01万元,向法院上诉后再优惠利息的事情,在大浦社是第一次发生,衡东信用合作联社也是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情。收刘连生贷款的利率远远低于正常贷款利率。2011年11月1日在法院协调,刘连生一反常态反说是我们信用社违约,没有发放贷款给他而造成他现在的结局并向我社索赔,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11月2日我们在大浦法庭开庭,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11)东民二初字第71号判决书判决我们胜诉。在半个月内,刘连生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聘请了律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开了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2)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8号判决书维持原判。我社按法院的判决依法清收了该户贷款。 清收刘连生贷款后,刘连生依然不服判决,在北京上访4次,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8日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0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并下发了(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连生的再审申请。 2014年4月3日刘连生在都败诉的情况下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民事监督申请,我社把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书复印件交到检察院以及陈述借款纠纷的来龙去脉,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了解真实情况后对刘连生进行了批评教育。2014年8月开始,刘连生又开始向县政府申请处理此事并以去北京上访作要挟,衡东县政法委的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要求衡东县大浦镇政府相关领导处理此事,我社又再一次把刘连生借款所有的原始放款凭证、借据复印件、原始账簿、原始收息凭证送给查看,再一次陈述借款纠纷的来龙去脉。镇政府领导掌握第一手原始的、真实的情况后向衡东县政法委赵书记进行了汇报。赵书记得知真实情况后在电话中对刘连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大浦镇政府对其劝解和批评教育。
二、后续处置开展情况。
刘连生所反映的事情及不服事项在经过县法院到最高院三次审理判决以及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后,再经过县政法委和大浦镇政府相关领导的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以上访为要挟,多次无理取闹,并开始借助媒体进行炒作,于2015年11月13日在网络媒体《华声在线》上发表一篇文为“关于大浦信用社干部带头收贷开白条和暂收条和索要,明扣、硬扣的真实事情并有证据的向上级领导汇报”的帖子,我社得到消息后,立即向政府部门和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在关注舆论的同时,也引起了县政法委和联社领导的高度重视,2015年11月19日县政法委赵书记组织带领县法院代表、法院原初审庭长、大浦镇政府相关领导、衡东县联社不良中心负责人、刘连生本人到大浦信用社,把刘连生所反映的几条情况在多方监督下再一次进行核实:
一是收贷收据涂改日期、编号,信用社垫收4.87元利息:情况为原始凭证确未涂改,当时信用社柜员看到只有4.87元就自己垫了而未找刘连生要是事实,原始凭证可证明;
二是信用社开白条不入账:所谓的白条其实是临时收据,已翻阅到原始凭证,已全部入账;
三是原柜员谭涤华强扣刘连生1000元:刘连生当时所办业务全部是付的现金,没任何依据证明被扣1000元;
四是原客户经理陈泰初索要刘连生30000元:实际上陈泰初写了借条的,属于刘连生与陈泰初的借贷关系,于2011年通过法院已经处理了此事,见借条复印件;
五是现信用社主任谭江霖制造刘连生4000元假贷款借据:实是同名同姓另一笔借款,一审时刘连生在法庭上未对该笔债务提出异议,我社在法院执行时发现该笔贷款是同名同姓的另一人贷款,已向执行法院作出声明,并由衡东县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在执行中予以了更正扣除,同时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都也已经明确此事,不存在假借款借据问题;六是利滚利问题:所有利息计算准确,借据所体现的债务债权关系确凿;七是贷款意向书问题:法院一审至最高法院民事裁定认为该贷款意向书系衡东联社2005年8月1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衡东支行发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意向书》,并非我社与刘联社之间签订的贷款意向书,也未签订贷款合同。这些问题全部当场调阅原始凭证,对刘连生所提问题一一解释解答,最后结果是刘连生纯属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在场人员对刘连生再一次进行了批评教育。
三、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我社将会及时关注该舆情的发展情况,并在合适的时候,根据衡东联社领导的批示,聘请法律顾问,以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