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莫名遭遇安化交警和法院践踏常识的执法不公!
本人闵武洋,安化县马路镇旺兴村人。2014年11月11日下午5时左右,我骑摩托车从东坪县城回家,经过马路镇小溪村时,发现路边北侧有村民马定安堆放的砂石。我绕过砂石堆后约10米左右,正遇本镇村民张定军骑摩托车载着一人对向开来,因他车速过快,猛烈撞击我的摩托车,致使我当场弹出约两米远,对方由于惯性,后座上的乘车人邓国科向前飞起来后跌倒在地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安化县交警大队认定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导致本人不但要承担主要经济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真是莫大的冤枉!
首先,本人对事故造成死亡的家属表示同情与理解,我出于人道,除了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之外,尽管我自己被对方撞伤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但我还尽自己的能力支付了死者和伤者部分费用。其次,本人并不是有意要推脱什么责任。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安化交警和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明显不公,难以服众,从而影响到当地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念!
从事发后我所驾驶的摩托车受损程度,到双方摔倒的状况进行物理分析,再加现场照片,均可证明,这起车祸完全是对方车速过快撞到本人引起的,结合相关规定,本人均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一,安化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首先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对方张定军的摩托车无牌照、驾驶员无驾驶证,仅凭这一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造成怎样的交通事故都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另外,交警自己提供的现场照片和勘查图可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在障碍路段的前方,并不是发生在障碍路段处,因而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并不适应遇相对方向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情况!
其二,根据《条例》上述规定,本人作为有障碍的一方应当先行,而不是无障碍的一方先行。可安化交警的责任认定恰恰相反,称我“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其三,安化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关键证据严重不足。在这起事故中,到底是谁撞的谁,根据现场勘查和本人摩托车受损情况看一目了然:对方后座上的死者都是向前摔倒,且本人所骑的摩托车减震器都被撞断了,这辆摩托至今都停在安化交警队,谁都可以去查看,完全是对方撞的我!所以,关于本人负这起事故主要责任的关键证据明显不足。
其四,正因为安化法院采信的是安化县交警大队的错误责任认定,安化法院在庭审中完全不听取他人意见,就照葫芦画瓢作出了要我负主要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判决!
其五,在对方将本人告上法庭后,对方提供的证据明显造假即不采集更无人追究!一审判决称:“死者邓国科系农业户口,从2012年开始至事故发生,租住在马路镇一居委邓雪玫的房屋内”。实际上,这是十足的假证据!一是房东可证明租他房屋的是邓志刚而不是邓国科,二是张定军在法庭上承认死者生前是住在严家庄乡下,并不是马路镇邓雪玫家。也就是说,就算本人在这起车祸中真的要承担责任,法院也不能让本人对死者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相关赔偿,只能按农村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另外,还有两点说明安化公安和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明显草率、有意偏袒和不负责任!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拍了大量清晰的现场照片,可我闵武洋既然是“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公安为何自始至终不向法庭提供?二是刑事部分,法院竟然把事故中死者的律师搞成我闵武洋的律师!这是对法律业务的无知,还是有意为之?
由上所述,安化县交警和法院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不知为何要刻意践踏物理基本常识和法律基本常识!如此做法,这背后因素和猫腻难道不引起人的深思?在此,我特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和法院依法公正查明事实真相,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