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20 17:1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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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2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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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
收悉网友“闵武洋”2015年9月20日发表于贵栏目“安化县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的帖文,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4年11月11日17时25分许,闵武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湘H6***6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从安化县马路镇小溪村方向往马路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马路镇马路村路段,遇道路北侧邓定安堆放有沙石,闵武洋驾驶湘H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越过沙石障碍时,与相对方向张定军驾驶的搭乘邓国科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相撞,造成闵武洋、张定军、邓国科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邓国科经安化县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死亡。
经我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闵武洋驾车驶入无障碍路段时,张定军已经驾车正常驶入障碍路段。闵武洋在帖文中所述的理由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情形,其行为应当属于抢障会车,且该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帖文中所述的“张定军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不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邓定安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交通安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起次要责任;邓国科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造成自身伤害的后果起次要责任。
在送达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多次告知闵武洋,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向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但闵武洋未提出异议。其他当事人也均无异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交警大队以闵武洋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于2015年7月29日将该案移关安化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