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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回复“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拒绝小学生入读一年级”

时间:2015-10-03 17:2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8142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拒绝小学生入读一年级,或疑因其父曾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9月上旬,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社区6岁男童秦寰彰按照相关规定向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申请入学清水塘小学。9月15日,该局普教股建议安排所谓的小学一年级学位到清水塘小学。当日其母带小孩到清水塘小学报道,当查明其父曾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时,该学校以学位已满为由拒绝秦寰彰入学。无奈下其母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株洲市公安局清水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为双方调解,到当天下午仍然被拒绝入学。2015年9月16日,秦寰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起诉石峰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该院于2015年9月22日下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5)株石法行初字第19号受理通知书。从起诉至今已经超过半个月,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与株洲市石峰区区委区政府过节回顾
张时孟,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3月,因“伪证罪受审”引起媒体广泛关注。2012年9月,张时孟接受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井龙村原村支部书记言中强的委托,担任其在征地拆迁时涉嫌贪污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2012年10月17日,“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25日,张时孟一案由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3月19日,该案开庭。
2013年4月9日,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认证的新浪微博发出了一条消息,“检察机关真诚接受监督并对张时孟案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该案公正处理”,该消息共提出3条处理措施,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是,“要求株洲市院将张时孟案指定由石峰区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张时孟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其案件也转由醴陵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并在不久后,由该院宣布张时孟不构成犯罪。至此,备受关注的老律师“伪证”案正式结束。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义务教育制度,家长有保障孩子受到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有组织监督入学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本案中却出现了所谓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学位已满”的奇葩理由拒绝应当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入学。学位是什么?查遍我国的法律,仅有国务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条例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也就是说只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条件的人才具有学位资格,小学一年级的学位又从何而来呢?难道我们国家人才可以认定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与普通高校的教学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难道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可以凌驾于国家行政法规之上?第三,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组织监督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辖区居民在入学时却没有安排所谓的“学位”,这到底是怎么组织的?难道真的是所谓义务仅是对公民的,行政机关就没有法律和社会义务?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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