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4 11:10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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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检察滥用职权致人蒙冤,省高院宣告无罪,千万损失谁赔?
我们是原新邵工农水泥厂股东,1989年11月根据寸石镇党委、政府的决定,承包频临破产的工农水泥厂,并通过借贷、合资等方式筹资1000余万元,同时企业生产日益红火。1996年企业年产值达到15000万元。正当企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滥用职权,非法将企业法人代表戴秋生及两名副厂长羁押,时间达3年多,致使企业全部垮掉,我们个人倾家荡产,直接经济损失达1198.8万。2003年湖南省高院宣布我们无罪,但到目前为止,除邵阳市中级法院因错判赔偿我们7万余元工资以外,其他巨额损失,新邵县检察院一直推脱,不负责任。
一、无任何法定理由,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滥用职权,将企业管理人员羁押3年多。
1. 工农水泥厂是寸石镇的梅市、寸石二村和梅市居委会的失地农民为保生存集资修建。1989年11月至1996年12月31日由戴秋生(下称戴)承包经营。鞭炮厂等十二家其它企业(下称其它企业)是戴个人筹资修建,工农水泥厂和其它企业纯属个人合伙,当时工农水泥厂其有资产7788374.97元,其中戴投资4269542.85元,其它企业共有资产419.9万元,合计11987374.97,其中戴投资共计8468543.85。当时企业正处高速发展,甲、乙方并无任何争执。
2. 1996年8月8日,检察院干警进驻工农水泥厂,法人代表戴秋生和企业会计被糊里糊涂带到检察院起诉股,同年8月30日,戴聘用的主管生产,营销的两个副厂长被带到检察院,至此时企业的财物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全部被捕到检院。直到1999年10月企业全部倒闭,检察院干警才离开企业,1999年12月,戴跟随两个副厂长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缓刑释放回家,共限制人身自由3年5个月。
二、 企业中的财产被非法收缴,企业倒闭,致使企业股民有
的倾家荡产,有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惨不忍睹。
1,1996年8月8日在检察院进驻企业后,对过封冻,抄家,搜身,在未开扣押单的情况下,从企业管理人员手中收缴企业中的财物11987374.97元,抄家和收押金70多万元,共计收1260多万元。其中入财政的30多万元,2007年已退还原主。这些财产没有一分钱做为证据提交法院审理,1999年10月检察院干警离开企业时也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移交一分钱,至今不肯依法解冻返还给我们。
2,企业中的财产全是贫苦农民的血汗积累,企业工作则这些投资股民的唯一收入,股民血汗积累血本无归,企业倒闭使股民失去了唯一的生活资源,使那些无能外出打工,又无关系得到政府低保的人苦不堪言,特别是那些借贷投资较多的人,被逼到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惨不忍睹。
三、 迟到的公证,2003年10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戴秋
生和两个副厂长无罪。
1996年12月因无证据,法院不肯定罪,检察院将戴案送邵阳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经认真审理后,1998年4月做出撤销戴案的决定,检察院同年12月将戴和两个副厂长关进看守所,1999年5月戴和两个副厂长分别被新邵县法院判11年、9年、8年6个月刑,1999年12月邵阳市法院改判三人缓刑释放,2003年10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戴和两个副厂长无罪,至此时,企业全部倒闭,财产分文无存。
四、 漫漫十六载上访路,国家赔偿仍茫然无期。
1999年12月戴和两个副厂长释放回家后,要求水泥厂股东依合同约定返还戴在工农水泥厂的投资4269542.85元,和其它企业中的投资4199000元,工农水泥厂董事会1996年10月6日被非法撤销,失去了对工厂财产的监管权力,检察院为何要关戴等管理人员他们完全不知情,检察院收缴企业的财物未移交一分钱给股东,股东已完全无执行合同的承诺能力,股东全权委托戴收讨企业财产,戴受委托后,依法申请检察院解除封冻,返还扣押财产财产未果,戴依法向法院申请赔偿,(2004)湘高法委赔字第10号,以不属本院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戴的申请,戴依照省高院指示,再次申请检察院对所扣押财产解冻并确认,检察院以未收到省高院判决书为由驳回了戴的申请,戴依法上访,新信组字(2007)信访决定第二条,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扣押戴的财产认真清核后,如实返还给戴,检察院至今拒不执行,不肯和戴核对财产,解冻返还.
五,期盼公正的阳光
我们的合法财产,是我们这些无工薪股民的生存唯一资源,是检察院通过抄家,搜身,关押等手段强行夺去的,现在我们面临生活的巨大压力,万般无奈之下,我们这些贫困的股民特联名向政府请求:
一,察院将封冻扣押的企业财产解冻返还给我们,
二,受错误开除处分的水泥厂董事和企业管理人员解除处分,补发工资用其它应享待遇,
三,受错误处分的人员恢复名誉,清除影响。
原新邵工农水泥厂股东、职工
联系人:戴秋生 13873963318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