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李刚之常德版:“我的表叔是陈大”
——澧县2009.5.27重大交通事故疑犯因为有“后台”逃脱刑事责任,仅被处罚款200元了事,至今逍遥法外,受害者家属至今得不到足额赔偿。
控告人陈明,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常德市澧县甘溪镇紫金东路10号,联系电话18607360032,死者陈位海儿子,毕业于河南某大学,为了让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父亲得到应有的公正,已辞去工作,多方申诉。
被控告人陈敦益,系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澧县驾驶圈俗称“陈大”,把持澧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的要害部门,在澧阳平原上影响颇大,系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胡志文之表叔。
被控告人高波,系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陈大”手下得力干将,5.27重大交通事故承办民警,曾公开对受害人儿子称要免除犯罪嫌疑人胡志文的刑事责任后,事后又多方否认。
被控告人胡志文,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原本一个普通青年,但因“我的表叔是陈大”,在酿成5.27重大交通事故后,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迄今为止,仅被罚款200元了事,至今逍遥法外。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胡志文的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陈敦益徇情枉法,利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便利条件,包庇其亲属逃避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3、依法追究承办干警高波,在划分事故责任时,不顾事实和法律,刻意迎奉领导,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法追究的违法、违纪行为。
事实:
2009年5月27日10时许,澧县境内洞市乡至甘溪滩镇的县乡道路上,发生了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牌号为湘J73371大货车将已避让至路边的牌号为湘J78192小面的撞到,造成面的驾驶员陈位海死亡及车内另两名乘员受重伤的惨剧。
事故责任原本十分清楚:湘J73371大货车,在行下坡路时,占据了大部分道路,在遇有对方来车时,紧急情况下又处置不当,撞到已避让至路边已无处可避(50厘米外就是深坑)的湘J78192小面的,理应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因为肇事者胡志文有个得力好表叔——澧县驾驶员圈内鼎鼎大名的“陈大”——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一番调查研究后,澧县交警大队作出了胡志文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全责”变成了“同责”, 虽仅一字之差,内行人都知道,大有玄机,不仅对受害人的 “全部”赔偿变成了“一半”赔偿,而且胡志文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也变成了普通“交通肇事者”,从而逃脱了刑事追究。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权力,即使是系统内部也是个“肥缺”,把持这一要害部门的“陈大”,怪不得在澧县成为响当当的品牌。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有 “陈大”支持,据说在澧县没有摆不平的,更何况这次受害者遇到了“陈大”的亲表侄,有了“我的表叔是陈大”的金子招牌,岂有不冤死之理。
为了让这份将客观事故黑白颠倒的事故认定书得到“陈大”首肯,可为难了事故处理干警高波。
因为,现场照片不会像人一样为了得到领导宠信而说出无耻的谎言:在事故现场照片里,死者陈位海驾驶的湘J78192面的已紧挨着道路右侧边缘,而大货车车尾还继续蛮横地占据着几乎有效路面的全部,事故发生时,究竟谁没有靠边行驶已一目了然,想要让已经在事故中死亡的,驾驶面的的陈位海承担没有靠右行使的责任,除非他们在现场围观者众目睽睽之下,公然移动车辆位置后再行拍摄。为了突破这个障碍,他们虽不敢公然移动事故车辆,但是他们可以“创作”事故现场图。在“事故现场图”里,两车发生碰撞的位置已被转移到了道路的中间,根据高波等“精心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至少在案卷里,终于可以让不会再开口说话的死者陈位海承担事故责任了。只是,按着他们“精心创作”的“事故现场图”所确定的碰撞地点,只要稍微具备一点数学知识常识,便发现:按他们确定的碰撞地点(路中间线位置),按着大货车的行使方向,当发生碰撞力的作用时,发生碰撞时大货车与道路中间线之夹角必定大于6度,而一旦夹角大于6度时,其长7700CM的车身,根本就无法在3000CM宽的半边水泥道路上摆放。
不仅为了“创作”事故现场图而煞费苦心,在事故认定书尚未作出前,高波便不惜违反公安部有关主持赔偿必须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才能进行的强制规定,反复要求受害者家属接受他的调解方案,在受害人家属不从并多次调解,最终被强迫签订了调解协议后,才迟迟下达事故认定书。当家属看到事故认定书后,发现与高波之前的说的胡志文负全责不一致时,质问为什么把胡志文的“全部责任”变成了“同等责任”时,高波竟然大言不惭的对受害家属说“之所以这样划分责任,是为了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他的确是“陈大”的好手下、好兄弟,为了表达对领导的忠心,已失去人民警察应有的起码良知了,可见,在处理5.27重大交通事故时,澧县交警忠于的不是事实也不是法律,而是权力——那位分管领导“陈大”。
控告人相信,朗朗乾坤,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惩处,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有个叫“陈大”的表叔而永远逃脱法律的追究。人民警察,也绝对不会沦为个别强势领导的“家丁”。
此 致
中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交警支队
各新闻媒体单位
不相信权大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死者陈位海之子: 陈 明
联 系 电 话 :18607360032
二0一0年 十二月 二十 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