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1 17:1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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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我是一名车主,车牌号湘F7DF77,10月29日我看见有人在我车前拍照,当时我就站在车右边,看见他正在拍前面,我就立即跟他说了,我立即就走,并发动了车,没想到等我去开车的时候,他又补了张后面照片,我认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三条,驾驶人在现场,你可以口头警告啊,我就在旁边,我和你说话时,你都笑着,等我去发车的时候,你就补照片,也并没有开罚单,我也把车开走了。我认为罚款并不合理,你这样不是在证明罚款是目的吗?
交通法规定在现场,并拒绝驶离的可以罚款。从你拍前面第一张照,到我和你沟通我就走,到我开走,前后不到十秒钟,你还要怎样呢?后查询电脑违章照片看到,你所拍的后面那张照片刹车灯都是亮的,足以证明你是后面补的照片,请您高抬贵手,毕竟罚款不是唯一的办法。
恳请市长先生为民做主,请求交警秉公执法! 理由有三: 一、违规停放车辆,必须要实行喊话告知,要求车主立即离开;二、违规停放车辆必须张贴违停告知单,作为证据。三、违规停放违法行为判定:机动车违法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此致!
署名: 小市民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 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 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