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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政府回应“撕开会同县山林纠纷黑案面纱”

时间:2014-11-11 06:48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9909

以权代法,权钱交易,歪曲事实,枉法作为

撕开会同县山林纠纷黑案面纱

会同县双江村唐思友责任山林被侵吞真相调查

文∕戴国华

【标题解读】:湖南省会同县政府属下有个名叫“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简称“山林纠纷办”)的行政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全县各地出现的山林纠纷。别小看这个机构,其权力之大远远超出了该机构本身。哪里出现山林纠纷,他们便带着“钦差大臣”的使命出现在哪里。他们办事很有眼力,谁的背景势力大,谁给好处就替谁说话。他们手中握有更大的权力,全权代表政府裁定处理山林纠纷,并以县政府名义下达类似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行政决定书》,有了这份《行政决定书》就等于判了死刑,由此导致大量山林纠纷冤假错案产生。

多年来,因为山林纠纷处理不合理,上访群众连年不断,但都无济于事,等来的结果只能冤案到底,无法看到一线希望。

该县金子岩乡双江村十组村民唐思友就遭遇了这一劫难。

制造这起黑案的便是会同县山林纠纷办。

一、山林纠纷的源起

会同是个山区县,有着丰富的林业资源,通过八十年代初期林业“三定”后,原有的集体山林全部划定到家庭个人责任承包,并由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由于利益的驱使,有人趁机打起了山林的主意,伪造证据,篡改山林权属。随着林木市场的开放,山林纠纷不时发生。

会同县山林纠纷办少数官员凭着势利眼的嗅觉,却不顾客观事实,以权代法,我行我素,打着会同县人民政府旗号枉法裁判,酿造了不少山林纠纷冤假错案,不仅没有使山林纠纷得到公正处理,反而使矛盾纠纷越纠越大,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影响了社会的安稳,致使上访农民日益增多。

会同县人民政府会政行决字〔20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该县双江村10组村民唐思友与11组村民唐文术的山林纠纷的枉法裁定就是类似事件典型的一例。

二、还原历史真相

1、有关这起山林纠纷案件,县市两府是这样裁定的。会同县会政行决字〔20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会政林证字第8018号《山林权证(存根)》记载的‘大介湾’山林‘四抵’虽左右两抵无法准确认定,但其提供的《山林承包登记表》记载的‘大告湾’山林“四抵”能完全覆盖争议山,且与《山林权证(存根)》记载的‘大介湾’相互应证,组成相关证据链,因此本案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会政林证字第8014号《山林权证》记载的‘杨家山’山林‘四抵’虽右抵无法准确认定,但其提供的会政林证字第1595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记载的‘大介湾购丘头’‘四抵’能完全覆盖争议山,同样两证形成了证据链,因此本案亦应采信”。

鉴于上述认定,会同县《行政处理决定书》裁定:“‘大介湾’归申请人所有”,“注销被申请人会政林证字第1595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被申请人不服会同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上诉到市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复制了会同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怀府复决字〔2013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会政行决字〔20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大介湾的所有权作出了同样的认定。

2、当年山林承包真相。那么,两府的决定是真还是假?当年山林面积的划分与归属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呢?

早在1981年林权下放三定时,双江村按12个行政组,将全村山林分为三个片分山承包到户。10组和11组在分山定界时,一致确定将大介湾和杨家山分给10组,双方于1981年5月5日签订了“林权下放合同书”。这份合同书尽管后来被利益冲昏头脑的十一组部分村民所不承认,但后来的山林界定的历史事实一直是按照这份合同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的。

随后10组又将大介湾和杨家山承包给了该组赵纯河、赵纯江、唐文煌、唐文献、唐思友等五户家庭,并获取了县政府于1982年10月5日颁发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其中唐思友的1595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登记表》关于大介湾和杨家山的责任山林四抵为上山墱,下田坎,左破杨家山小湾,右购丘头大路,面积0.75亩(见会政林证字第8013号《山林权证》)。

3、谎言从这里出笼。按照10组和11组双方签订的分山合同书,11组根本没有对大介湾和杨家山两块山产生管辖权。这一点是两组村民心知肚明的,无可非议。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时隔30年后的今天,11组原村主管林业的副书记唐文山与村民唐文旭、唐文礼、唐新平等人突然拿出一份登记自1985年5月20日的《山林承包登记表》向10组村民唐思友要挟并取代其对大介湾和杨家山的所有权(见会政林证字第8014号《山林权证(存根)》),并将大介湾和杨家山作为一块山(大介湾)纳入其权属范围。

4、村民谈证件真伪。山林责任承包户唐思友面对唐文山等人的非分要求和做法指出,所谓1985年5月20日的《山林承包登记表》和会政林证字第8018号《山林权证(存根)》是虚假证件,是利用当时县里发给乡村《山林权证(存根)》用完后的剩余空白《存根》重新填写的,确切地说系伪造证件。因为到1985年时,办理山林权证(存根)》事宜早已结束了,况且自1985年后该村根本没有造林任务,也没有人去造过林,又哪来的《山林承包登记表》呢?

村民还说:自从八十年代初期那场分山到户后直到八十年代末期,一直没有出现过任何来自村里及上级或重新补办责任山林证件或登记承包责任山林等方面的事宜。

5、村民谈当年分山造林。

●10组唐文学、赵秀贵等18位村民证实:大介湾和杨家山自古以来就是两块山。大界是一个湾,杨家山是因安葬有杨家祖坟而得名。当年分山时归10组所有,11组没有权属。

●10组赵纯江、唐思其等18位村民证实:1981年2月份自大介湾正嵊进到阴角冲接圳丘、田坎小湾的杉木林都是我们造的。

●10组村民唐文献说,当年我是组长,关于唐思友和唐文旭山林纠纷之事,我非常清楚。分山造林都是我一手参与经办的。

6、鬼就在自己内部。10组村民说:分山签订合同书后,我们(包括11组村民在内)共同上山造林,为什么10组造的林被11组登记?种种迹象表明,唐文山偷梁换柱,篡改山林承包历史,伪造证件。这里面就有鬼,这个鬼就是唐文山(原村支部主管林业的副书记),他利用职务之便把我们的山林权属篡改了。除了他,没有任何人去做,也不值得这样做。

三、现场勘查不作为

面对唐文山的不义行为,作为家族弟兄的唐思友自然不甘眼巴巴看着自己的合法林权受到侵害。他开始寻求政府出面帮助解决这起自己不愿看到山林纠纷。他先后将问题反映到乡政府,乡府解决不了,接着反映到县政府山林纠纷办。

2010年2月份左右,针对双江村十组与十一组的山林纠纷,会同县山林纠纷办张驰与其它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对双方纠纷山林进行实地考察。当时,张驰查看了双方山林证件后,说了句良心话,“根据证件,唐思友占有优势。”乡林管站石光珍也说,“你(唐思友)的山林证据俱全,山林权有法律保护,永远是私人的,不要紧。”这次勘查没有作出任何调解处理,便草草收场。

后来应会同县法制办的要求,县山林纠纷办蔡汉富等人再次来到双江村查看现场,只是查而不看,拿起十一组唐文术1985年8月20日的《山林承包登记表》这样一份造林登记表就妄下结论,并以此表为界限确定山林权,拒绝唐思友提出查看唐新平、唐文礼、唐文山的山林责任山界的请求。

乡林管站根据双方所持有的证件, 不分青红皂白就制定了一个山林划分图,按照十组唐思友与十一组唐文术双方所纠纷的山林范围各一半的分配方式来立案处理。唐思友不服,先后两次到县山林纠纷办提出要求依法实事求是进行审核处理。

2010年6月17日,县山林纠纷办以杨志高为首的三人调解组到乡政府再次组织双方人员进行调解,要求双方把所有证据拿出来审核。双方将证件情况摆明后,杨志高三人小组私下在包厢议论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原来答应唐思友当年六月份下文的也杳无音讯。直到2012年12月26日下达了会同县人民政府(会政行决字〔20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行政决定书》枉法裁定

这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尽管对双方所持有的证件作了所谓“采信”认定,但缺失和忽悠了历史事实,根本没有对当时山林山主的历史沿革,以及八十年代初期山林证书发放的背景和过程,以及1985年出现的山林证书真伪进行调查和核准,更为严重的是会同县山林纠纷办的人员在现场实地考察时本身就缺乏公正性。而武断采取注销被申请人的合法证件《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的做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给制定政策、坚守法治路线的人民政府抹黑,因此不能不说是一种枉法裁定。

1、《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那份具有法律权属作用的第8014号《山林权证(存根)》记载的‘大介湾’山林‘四抵’既然无法准确认定,又有什么理由认定一份临时制定的造林《山林承包登记表》具有所谓‘大告湾’的山林权属关系呢?(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大告湾”说成就是大介湾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这样就可以认定山林所有权的话,全县现有的山林证件恐怕都要作废了。

2、十一组《山林权证》,登记的时间为1982年10月15日。其四抵范围正好与1981年5月5日9—12组分山合同书第四项所登记的范围完全不一致,与大介湾购头山自留山毫不相干,事实上已经明确了该处山林所有权与十一组没有关系。

3、《行政处理决定书》既采信被申请人唐思友的《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又采信十一组效力待定的造林《山林承包登记表》,如此裁定有失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与司法效力。

五、唐思友最后的诉求

为了争取属于自己的那份合法权益,十组村民及唐思友为此付出了长达六年时间的代价,不论家庭经济还是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巨大影响。期间,因为木材砍伐所谓超指标问题还被罚款8000元,被监外执行一年零六个月,砍伐的木材至今被封存在家里不能启用,以致大部开始出现腐烂。因为这些,几年来共造成家庭经济近三十万元。

面对少数政府官员的不作为与枉法裁定,唐思友蒙受了人生少见的痛苦和灾难。因此,强烈要求上级纪检机关强力介入,全面调查并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公正处理,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枉法裁定的不法官员给予政纪党纪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咨询电话:18711968903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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