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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绥宁农村小学生校车超载触目惊心”

时间:2014-11-18 10:1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7283

众所周知,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然而,条例实施几年来,绥宁顺达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等有的校车驾驶员视国务院的条例于不顾,视广大学子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我行我素,超载严重,触目惊心,令人担忧。学校、交警等相关部门,是真不知道校车超载这一事实呢,还是置若罔闻,放任自流呢。如此置学生的生命为儿戏,置国家的法律条例为一纸空文的做法,我们实在难以理解,你们是否要扪心自问。

话不多说,来看看下面这一幕吧。11月17日下午3点半左右,笔者到李熙桥中心小学替一亲戚接孩子,正值该校放学。此时,已有好几辆校车驶进校园。不久,学校放学,学生们像一窝蜂一样,简单排队后,便拥挤着上车。

其中,一台牌照为湘E51637的校车,不到20个座位,但挤满的学生达到50人左右,一个副驾驶座位上竟然座了四五个人,令人惊讶不已。另一台牌照为湘E51460的黄色校车,不到30个座位,挤满的学生至少超过50人,副驾驶座位也挤满了四五个人。此外,车牌为湘E52040等校车,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超载现象。据一些家长反映,绥宁农村小学生上学放学车辆运输违章现象严重,而且普遍,超载现象由来已久。

有人说,超载就像一个个不定时炸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我们想问,绥宁县委县政府、教育、交警、运管等部门是否该下点真功夫,少做表面文章,秉承对党和人民负责人的态度,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在校车超载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呢?我们广大学生家长拭目以待。

以下有关校车安全条例,仅供分享: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群满怀担忧的学生家长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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