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7 21:3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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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交警忽百姓:无错残疾人被撞死却要负同等责任!
2013年12月28日下午18时50分,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泉山村残疾村民黄明周,因身体不适,蹲在益阳至桃江方向谢林港派出所门口的人行横道线旁等车。这时,一辆牌照为湘HOQG98肇事车驶来,将黄明周撞倒,导致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不久,益阳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主要负责人竟然做其家属的工作,提议要伤者尽快出院,说“反正治不好”,不如让他做工作要对方多出几个钱。这样,家属在交警的诱导下将伤者抬回了家,三天后死亡。接着交警事故负责人又开始向家属口头表态:按相关法规,肇事车主颜卫明如果负主要责任,那么他除了要给你们赔偿,还应该判刑!如果你们愿意调解,我来做工作,肈事者就不要负刑事责任,你们按我的要求先签字后处理,起码丧葬费先赔给你们,争取由肇事司机多担责、多出钱!果然,交警负责人要肇事司机交来了丧葬费6万元,说后面的再处理。在交警的再三要求下,家属信以为真就签下了疼不欲生的事故 处理责任书。到2014年2月11日,家属才接到了交警大队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称:“……肇事方因‘会车时相向车灯光引起视觉障碍未减速’,负同等责任;黄明周‘违反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负同等责任……”认定书在描述事故经过时,竟然还如此令人气愤的说法:“普通客车……撞上蹲在道路上的行人黄明周,致车辆受损……!这时才恍然大悟,这完全是交警事先为家属设下的一个圈套!”
对此,死者家属通过查阅相关法规,事发现场实地调查取证,确认黄明周是在人行横道线旁等6路公交车,认定书根本就避开了死者黄明周被撞的位置是在人行横道线(斑马线),而根据交通法规,车辆在经过斑马线、红绿灯处时,应明显减速,主动避让行人,确保安全通行,不得强行超速行驶,冲撞行人。同时,认定书对事故车辆撞击点不真实、不准确。肇事车辆通过时根本没有发现行人,没有减速,直接冲撞导致事故发生!现场目击者均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交通法规,仅凭这一点,肇事司机完全应该负主要责任!
更令人气愤的是,该份认定书一出,肇事者立即翻脸,强词夺理说应该按认定书处理,他只负一半责任!死者家属此时才明白,他们被交警忽弄,先让肇事方主动支付六万元丧葬费,让死者家属放松警惕,过分相信交警,使交警有了足够时间和精力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之嫌疑!他们再次找到交警要求进行复核,但交警支队交管二科一负责人称“复核期只有三天时间”。在指定的三天复核期内,家属们找支队领导,领导批示要交管二科进行复核,交管二科负责人称“一个星期答复”。过了一个星期,再找交管二科,得到的答复是“按原认定”。家属们质问他们是否到现场、是否实地调查,交管二科负责人却说“不用到现场,我们看了录像,请权威技术专家认定的。你们调查的证据都是假的……!”真无法理解,交警竟然可以只呆在办公室、不到现场调查就作如此不负责任的“复核”?!
一件本来很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出现了如此匪夷所思的处理结果,其背后因素是什么?请益阳交警部门作出解释:一、作为一名残疾人,蹲在人行横道线旁边等车,肇事车撞向他,怎么“导致车辆受损”,是人的生命重要还是车辆重要?岂不荒唐可笑?!二、受害者死亡后,肇事司机的量刑问题,本应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由法院裁定,为何由交警负责人越权来协调?三,交通事故处理按程序应在双方协调出了责任书后才能让其家属签字认可,怎能事先签字 后再出责任认可书!这其中的猫腻抑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只能请上级职能部门严厉查处!依法依纪为百姓主持公道!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