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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组织部回应“常宁司法局女官员长期在外兼职”

时间:2014-10-20 16:2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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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常宁司法局女官员长期在律师事务所就职,高额收费、知法犯法

常宁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县级市,由地级衡阳市代管。自2008年7月起,常宁市以“湖南省首个实行免费公交”的身份,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各大媒体重要版面。2013-2014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案——衡阳贿选案中,再次进入全国各级媒体视线。前者是榜样,后者是震惊全国的丑闻,让百姓心寒。常宁市的政治生态如此恶化,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常宁十余年前就存在贿选,到现在才被曝光,是怎么样的一种政治生态,能让贿选恶性隐藏如此长时间,而逍遥在法治之外?

我们不妨从常宁司法局的“典型”出发,管中窥豹,看是否可以揭开谜团。如果“法”变成一小撮人的工具与幌子,甚至知法犯法,而不是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不是维护百姓安居乐业,而是欺凌百姓的利器,那隐藏十余年而不被惩处的贿选不被曝光,答案也就游刃而解了。

知法犯法,谈何普法

司法局,作为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肩负着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重任,但常宁司法局相关官员却游走在各个律师事务所,理直气壮地以律师身份办理各类案件。正所谓“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占着兼职的位子”。

刘萍作为司法局公职人员值班安排表

刘萍作为律师事务所工作牌

刘萍作为专职律师的证件

刘萍,常宁司法局在编人员,长期以律师身份就职于常宁兴×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常宁市宜阳镇群英东路113号鑫都大厦五楼),领取报酬,并在其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收取高额律师费用,且在不出具任何形式收据和凭证的情况下,收取相关鉴定费用。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持公务员的廉洁性,我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不包括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这种兼职属于绝对禁止范围,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同时,国家公务员兼职执业律师有悖于我国的法治精神,法律明确禁止。

鉴于上述情形,请问刘萍的兼职行为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经批准部门?据何法规条例?其获取报酬和收取相关费用是否合法?

明目张胆无视法纪,把宣教作为耳边风

以上为常宁市政府官网部分宣传文章截图

常宁的发展得益于各届政府领导与高瞻远瞩,但在国家坚决肃清体制内的腐败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常宁的司法部门尽然无视法纪,顶风作案。这是公然挑战政府公信力还是以各种粉饰太平的形式主义掩盖肆意的腐败?

从各种宣传文章我们似乎看到了常宁的太平发展,从常宁市市委书记何绿春的各种关于法治的言论来看,关于法治,关于加强体制管理的宣传力度可谓“相当重视”,强调敬畏法律,坚定推进反腐和廉政建设。但从实际效果看,仅从司法体制来讲,这些言论是否仅仅停留在形式宣教的表象。刘萍的所作所为是顺应“常宁政风”还是胆大妄为?为何三申五令压不住明目张胆?

仅仅是重婚?还是背后的利益捆绑?

刘萍(离异)在婚姻尚未结束期间与常宁司法局局长周晓华同居,并育一小孩(目前二岁左右),居住于常宁某花园小区。此事已成为常宁民间饭后谈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之名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同居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

刘萍前夫唐××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庭副庭长,情夫常宁司法局局长(人大代表)周晓华,刘萍为司法局公职人员,这三者均为衡阳市司法系统公职人员,三者的法律认识水平,特别是刘萍与周晓华,毋庸置疑。

周晓华在常宁市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活动中

为何作为普法与审判的国家机构官员,无视法律的威严?这背后如果不仅仅是知法犯法,无视《婚姻法》,而是司法局公职人员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司法局局长、律师事务所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输送与利益捆绑网络,恐怕是常宁司法体系和法治的大灾大祸。同时,前文已经提及刘萍能在国家三申五令,严查严打中高枕无忧,又可以肆意游走在各类律师事务所挖金掘银,收取各种高额费用,这是否与周晓华官居要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还望相关部门明察,还常宁百姓一个公道。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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