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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大祥区法院回应“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

时间:2014-10-16 11:35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1824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滥用职权乱作为,执法违法坑企业。

我们怀着无比沉痛的心情举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乱作为,执法违法,坑企业的行为,请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21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法官安慧军、谢蔚到绥宁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邵阳市气象局与绥宁县梅坪乡双江村九江水电站行政处罚一案的(邵)气罚(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及邵阳市气象局与绥宁县陡山脚水电站行政处罚一案的(邵)气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绥宁县电力公司协助查询九江水电站,陡山脚水电站在公司的电费收入情况,并冻结九江水电站陡山脚水电站电费收入各四万元整。因当时公司经理谢志华及相关人员在长沙开会,安慧军、谢蔚当时电话联系公司经理谢志华,谢总在电话里承诺:“我们回来后协助执行”。 公司办公室接到谢志华经理的电话后,书面通知财务部冻结了九江水电站及陡山脚水电站的上网电费,大祥区人民法院法官当天离开绥宁返回邵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大行二执罚字第1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我公司罚款壹拾万元整。因情况特殊,我公司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大祥区人民法院答应不予罚款,我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已将九江水电站和陡山水电站的罚款交给大祥区法院。本案已完结,但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大行二执字37-2号行政裁定书,扣划我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我公司认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93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95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的。) 的规定。况且邵阳市气象局作出的(邵)气罚(2013)3、4号行政决定书违反了《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及电力标准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第7、1、2条规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职权是维护法律的公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而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不严格审查行政决定的错误,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乱作为,执法违法坑企业,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而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藐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公正。特请求执法执纪机关依法予以严查。

举报人:绥宁县电力有限公司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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