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27 21:5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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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集兵法庭黄美华在调解处理本人离婚一案中,行为失职,缺德,无格!不能体现出一个执法者应有的素质和操守!有违法乱纪之嫌!具体情况如下:
(1 )2013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十六),本人接到黄美华电话,即到集兵法庭应诉。当本人要求阅看对方起诉书时,黄美华即对本人吼叫。了解案情是当事人的权利,黄明显失职!本人当即予以斥责:你吼什么?黄美华立即辩解说心情不好,这也可以是你工作失职的理由吗?
(2)不能准确的拿捏法官的身份和行为,在调解过程中,黄美华厚此薄彼。本人一发言,黄即打断,为对方辩解。如本人陈述:多年来本人单独承担家庭的一切责任,而原告也在外工作,所有的收入都藏匿起来,要离婚,我有权要求补偿。黄美华立即为原告辩解,说她要离婚了当然不会把收入拿出来!真的不知道黄美华到底是法官还是对方聘请的律师!让人贻笑大方!而原告李XX的父亲一现身,黄美华立即奴颜献媚,讨好巴结!没有一个法官应有的威仪和尊严,有碍观瞻!
(3)本案一直都是黄美华在做调解,刘志波并未做任何调解工作,而调解书落款审判员却是刘志波,实在令人费解!
(4)当天在我家把被褥退还原告后,黄美华即在原告李XX家接受宴请,大吃大喝。明显触及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6条高压线”的规定》!有违党纪国法!后县法院监察室调查此事,黄美华得意地辩解说我也在场。法官要严于律己,我在场并不是你可以违法乱纪的理由和幌子!并不能掩盖你行为不检!请不要混淆事实!
(5)本人已将被褥退还了对方,调解书却说全部嫁妆归本人所有,严重失实!明显是有利于原告的捏造!本人曾就此致电黄美华,质问此事。对黄美华的从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表示质疑,予以严厉批评和斥责!本人曾就上述问题反映至衡阳县法院监察室,监察室许法官在听取本人反映的问题后,承诺纠正原调解书的错误之处。多次就此事联系原告,要求收回原调解书进行更正,但原告拒不配合,藐视法庭,一直不寄回原调解书,导致纠错无法进行。最后县法院另行出一份证明,并要求本人不再就此事上访告状后,证明本人已经把被褥退还给了原告。纠错工作并没有圆满完成,成为半拉子烂尾工程!这样以息事宁人为目的,而不是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无法让人民满意!一个尸位素餐的庸官真是害民不浅!
(6)今年6月份,本人发现离婚时原告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本人可以要求再次分割此笔共同财产!本人据此到集兵法庭立案,提供了相关账号和开户行信息!但黄美华拒不立案,面对本人指出的具体法律依据,好像不认识字一样,说他不会看这些“东西”,这些“东西”没有用!一个法官竟然对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条文视之如无物,真是匪夷所思!说本人曾经批评他,所以不会立案。并“建议”我去找律师。这明显是针对本人公报私仇!如果不能立案为什么建议本人找律师?依法立案是职责所在!有正当法律依据,为什么不立案?岂止玩忽职守和渎职!受到批评就因私废公,职业素养和操守何在?这样的法学水准和职业态度如何有效执行和落实“依法治国”?
公生明,廉生威!徳不彰则威不存!基层法庭辖区虽小,却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基础细胞,一旦失信于民,将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权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成为党和政府躯体上的一颗毒瘤!反腐拍“蝇”,需要人民参与,虽说在当今社会环境下,不一定有效果,但做总比不做好!
蔡松18397419896
2014年09月28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