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9 19:50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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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9-1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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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绿元,2008年8月为祁东县英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修建饲料仓库应付工程款16300元,只付5000元,余款11300元一直未付。我于2012年2月12日向祁东县法院起诉,祁东县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判决祁东县英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何秋华)五日内支付我11300元。
祁东县英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判决还款,于是我向祁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祁东县法院也未能正常履职。我于2014年7月15日到县人大上访,县人大将(2014)祁人常信访转字第011号交到祁东县法院,祁东县法院还是没有执行到位,我认为6年来我的工程款不能拿到与法院不作为有很大关系。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关于对李禄元所发《祁东县法院不作为——6年来我的工程款11300元何时拿得到》一帖的回复
2014年9月19日,祁东县白地市镇禾冲村5组村民李禄元以《祁东县法院不作为一一6年来我的工程款11300元何时拿得到》为标题投诉祁东县人民法院,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李禄元网帖中所说法院不作为的问题。李禄元与祁东县英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英达养猪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英达养猪场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李禄元的申请于2012年9月3日立案执行。发送执行通知书后,英达养猪场法人代表何秋华即提出李禄元所建工程未完工,工程款应相应扣减,其诉讼有断章取义之嫌等理由。经查,英达养猪场成立于2008年,位于祁东县风石堰镇吕家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现有股东123人,除猪场和生猪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多次派员前往,养猪场一方强烈要求在法院的调解下要李禄元减免部分工程款,李虽表示不同意但并不反对法院协调。后李绿元于2014年7月15日,向祁东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书面反映此案。我院于同年8月18日找到英达养猪场法人代表何秋华对该案进行调处,同月31日,何秋华因车祸身亡,目前事故尚在处理中。综上,该案立案执行后,我院多次组织协调,因英达养猪场无明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收效甚微。现养猪场法人代表意外死亡,猪场日常管理出现混乱,需等继任法人代表人选确定后相关工作才能推进,祁东县法院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祁东县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3日
网友你好:
本站已与祁东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其表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回复本站并回应网友的关切。
华声在线衡阳分站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