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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法院回应“法院为诈骗分子大开绿灯”

时间:2014-08-05 16:40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372

我名叫唐炳华,71岁,原湘潭市金兰电镀厂厂长、法人代表。

我要举报的内容如下:

2009年以来,湘潭市岳塘区第四届政协常委、湘潭市腾飞再生纸厂厂长刘雪飞伙同我前女婿王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我128万元,使我无端陷入官司之中已长达六年之久。

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包庇钱贵,本末倒置,将一桩明明白白的诈骗案断为合同借贷案,作出了诸多不能使人信服的判决,严重侵害了我及我家人的权益。

事情始末如下:

2008年之前,我在湘潭经营私营企业金兰电镀厂。当时我的前女婿王坚没有正当工作,嗜赌成性。为了给他找个事做,我把他安排在厂内负责销售。那时候,我并不知道,王坚已经欠下多宗赌债。

在我的工厂工作数年后,王坚最终因挪用电镀厂的公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而这件事发生后不久,我女儿唐仁辉和我就先后一人收到一张岳塘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我们父女俩欠了一个叫刘雪飞的本地商人共计128万元。刘雪飞是我前女婿的牌友,他们是赌桌上认识的,与我父女二人也认识。

他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们的证据一共是四张借条,均是王坚签的字。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08年3月18日20万元、5月14日40万元、6月28日50万元、2009年2月10日18万元。

这些借条上居然还印有我的企业公章!而公章一直由我贴身保管,怎么会无端印在这些不明不白的欠条上。事后我问过女儿后才知道,2009年8月3日,刘雪飞曾骗我女儿唐仁辉偷拿我所保管的企业公章,在每一张借条上盖章。我女儿因是近亲婚育所生,大脑反应不如常人,可怜竟被奸人蒙蔽!

刘雪飞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名,将我女儿诉上法庭;又以混账女婿的借债行为是公司行为,有公章为证为名,将我作为企业法人代表诉上法庭。两案合计向我们索要共计128万元债务。

第一宗告我女儿唐仁辉,索要70万欠债的案件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我们败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我们胜诉;王坚到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我们败诉。

第二宗告我本人,所要58万元欠债的案件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我们败诉;经湘潭中院二审发回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又判我们败诉;目前,我们仍在上诉过程中。

通过这些描述,大家可以看到:这两宗除了被告人姓名、金额不同,其他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我们父女在岳塘区法院从未胜诉过。如果岳塘区法院持中而定,我们父女对判决结果完全信服,但他们真做到了不偏不倚?

事实上,这128万元债务根本就不存在!

我前女婿王坚被抓后,曾在狱中向岳塘区公安分局的办案民警作出供述(有律师调取的公安机关笔录为证)。

在这份供述中,王坚承认,2008年后,他欠下一屁股赌债,为了还债,便伙同刘雪飞给我下套,签下4张欠条。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从我这里诈骗钱财。为此,他们签下了借条和借贷协议书,刘雪飞也伪造了所谓的银行交易凭据。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刘雪飞想独吞这128万元(现在含利息及增值部分将近250万元左右)。这引起王坚的强烈不满,遂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分局自首。

我们曾试图将王坚在狱中向警方所作供述作为证据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交,但岳塘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我们又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4张借条的真伪作出司法鉴定。因为4张打印混合签字形式借条不仅连格式、字体大小一样,就连油墨、私签都一模一样,明眼人很容易看出这些落款日期相差数月的欠条出自同一台打印机、同一日之间,有极大的伪造嫌疑。但岳塘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请求,理由是,“鉴定不出”。

岳塘区人民法院不仅不采纳我们提交的证据和对关键性证据做司法鉴定,而且在第二宗关联案件尚未结案情况下,暴力执法,给我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1.我女儿唐仁辉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是我们老两口付首付,替她按揭贷款买的,作为其监护人我数次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法院未予采纳。在未向我们下达任何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断然对房屋进行了查封、拍卖、过户等一些列手续。现在户主已经由我女儿变成了刘雪飞。

2.就法院执行文书材料而言。执行标的是怎样评估的,又是怎么拍卖的,过户的?我女儿一概不知。都由刘雪飞和岳塘区法院一手操纵。

3.2014年7月29日,岳塘区法院以调解为名,将我女儿诱骗至法院关押,强迫她腾房。因对这种违规执行强烈不满,我女儿以死抗争,在法院内吞服老鼠药寻死。当时我被隔离在门外,听着女儿的叫喊声,老泪纵横,只能听着她受罪而无能为力。

拘留我女儿期间,法院对她位于长沙的唯一一套房产进行了执行。三天后,她回到家中,手臂上淤青累累。她向我讲述了在法院内发生的情况:7月29日左右,她接到法官的调解通知后,如约到了岳塘区法院。到院后,法官法官向她宣布了行政拘留的决定,尽管她多次抗议都无济于事。最后,她拿出老鼠药以死相逼,法院的工作人员不以为意,对她说“要死你去死”。11点钟左右,我女儿吃下了老鼠药。直至半小时后她口吐白沫,法官的人才慌了手脚,将她送往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6点多,岳塘区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由,将她送至湘潭市金堂湾看守所,决定拘留15日。

可怜我女儿因子宫肌瘤没有生育能力,收养了一个已12岁的女孩,她是无辜的。作为外公的我,70多岁了,已没有能力照看她。所以,我不得不将她送交岳塘法院。五天后,(即2014年8月4日)岳塘法院又以我女儿对其所犯错误有所认识和悔改,且执行标的物房屋现已转交申请人刘雪飞为由,予以提前解除拘留。我女儿始终“没有对其所犯错误有所认识和悔改”,这可以去看岳塘法院的讯问笔录。岳塘法院提前解除拘留的原因,实质是我外孙女无人看管。

综上所述,我女儿唐仁辉只有一套房产,且未设定过抵押权,而且是我赠送给其个人的,并附养老义务。而且法院未对其母女俩今后的生活做出妥善安排就予以执行,是不人性化执法的表现。

更重要的是:根据王坚自首材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岳塘法院的某些法官黑白不分,竟为犯罪分子张目代言,实在是欺人太甚!

希望媒体能为我们父女主持公道,不然,我们全家最后也只能走以死抗争这条路。

蒙冤人:唐炳华

2014年8月5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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